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06

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 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云发〔2016〕28 号,以下简称省委《意见》)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7〕6 号,以下简称市委《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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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落实中央《决定》和省《意见》、市委《实施意见》精神,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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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准确把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增

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行政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到2020 年,建立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初步形成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健全覆盖社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生育水平适度、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出生缺陷发生率较低的调控机制和治理体系。


二、稳妥扎实有序地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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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执行生育服务证登记制度和延长婚假、生育假、陪护假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衔接、生育服务、母婴保健、规范执法等保障工作,引导和鼓励家庭依法有序生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将违法生育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共享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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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

制度,夫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实行生育情况承诺制度,推行代办服务和预约服务制度。将生育登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项目。禁止在生育登记服务中收费或搭车收费,禁止擅自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建设,整合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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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立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提高计划生育统计台账质量,夯实人口信息统计基础,做好婚姻、家庭、出生、迁移、死亡变动登记,定期分析人口发展态势,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综合分析全面两孩政策对经济、社会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防控预案。加强人口调控及趋势应对政策储备研究,科学编制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信息交换和系统互联互通工作,2020 年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三、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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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健全基层工作网络,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加强区、街道两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区级要合理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切实履行好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街道要整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职能,保留并加强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省市级相关要求落实好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配备。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社区要设置计划生育宣传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计划生育宣传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报酬的机制,计划生育宣传员报酬参照同级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增长的调整机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宣传员推行“区聘、街道管、社区用”的公开竞聘机制。社区居民小组要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员,其报酬由区财政解决。有效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健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推进卫生监督与计划生育执法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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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和护理人员数量,扩大妇幼服务供给。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服务机构,加快提升卫生计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女职工比例较大的卫生计生、教育等行业要提早规划,统筹调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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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力争到2020 年实现全区半年以上跨县流动人口网上登记率和核查率到90%以上。广泛开展职业健康、传染病防治、心理健康、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对妇女、青少年、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干预项目。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考核机制。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试点工作,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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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开展婚、孕、产、育及避孕节育的生育全程优质服务,对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依法提供相关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孕产期健康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06 岁儿童健康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术后随访等免费服务和生育保险报销、住院分娩补助。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提倡自然分娩,鼓励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依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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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对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再生育咨询指导,为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放、取环、复通等医疗技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助产医疗机构开展无痛分娩技术服务,并设置再生育门诊。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技术科研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便捷、安全的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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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


四、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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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实行国家、省和市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各项奖励扶助优待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此前已享受的奖励扶助资金不再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注销。各相关部门在确定各类救助标准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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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按照分类管理、普遍联系、重点帮扶的原则,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开展生活、养老、健康、精神、生育、安宁疗护“六关怀”精准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实现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对全区户籍内独生子女伤残和失去独生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200 元的生活补助,对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00 元的生活补助,上述两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并建立动态增长的调整机制;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春节慰问重点人群,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不低于1000 元的春节走访慰问并逐年有所提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开展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关爱活动。通过走访慰问、家政服务、健康服务等方式,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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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规划,全面实施医养结合工作,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到2020 年,基本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覆盖社区、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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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积极促进家庭幸福和性别平等。开展新家庭计划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试点。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正确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性别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婚育观念。加强对女童教育、女性就业、女孩家庭养老等问题的帮扶,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落实生育保险、婚假产假等相关待遇。加强劳动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五、大力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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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2018 年年底前完成呈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呈贡区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2020 年年底前完成龙城、斗南、乌龙、洛龙、雨花五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加强产科、儿科、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完善人员编制、招录、服务价格、人才引进等政策。建立合理有效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薪酬绩效管理机制,为产科、儿科和承担妇幼工作的工作人员发放专项岗位补助,并给予薪酬分配优待。建立以区人民医院为核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驻呈省、市医院为支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加强高龄孕产妇等高危人群专案管理,做好孕产妇风险管控,保障母婴安全,到2020 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 万以内,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六、加强组织领导,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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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落实领导责任。各街道、相关单位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完善和工作落实。要定期专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解决组织保障、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队伍、经费投入等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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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加强部门协作。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良好格局。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详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呈贡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呈政办发﹝201682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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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621 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两办”关于印发〈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昆办通〔2016105 号)精神,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相适应的综合评估制度。实施政府、卫生计生“双线”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改革考核评估方法,对完成重点任务进展滞后的,实行约谈或“黄牌警告”;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规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区目督办要把计划生育纳入被考核单位的共性目标内容,考核结果移交区委组织部,作为对街道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坚持资格审查制度,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及评选表彰各类先进集体、个人时,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须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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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切实保障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及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进一步调整经费使用方向,重点支持生育登记服务、人口动态监测预测、基层工作人员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等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严肃查处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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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强化人口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市委《实施意见》精神,各级党委要依托理论中心组、党校、社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系统,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法律法规培训。党报党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真实地宣传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中小学、大专院校要将生殖健康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各级各部门要改进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渠道,及时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准确解读,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依法有计划、负责任地按政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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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强化目标督导检查。各街道、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职责,细化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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