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22

导读:
南海区出台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6年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 、具体征收标准
根据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协助提供2015年全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复函》,我区2016年6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计算基数(2015年南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40148元;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基数(2015年南海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25909元。具体征收倍数及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40148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20444元,双方共征收240888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40148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5909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4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03636元,双方共征收207272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2590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按照如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80296元,双方共征收16059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1818元,双方总额为103636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6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3.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离婚,在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再生育子女的,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标准。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超生定性。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341258元、双方共682516元,农村居民按基数的8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207272元、双方414544元。

(五)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


(七)当事人故意隐瞒生育事实造成超生的,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最高倍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述违法生育或未经审批再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二、实施时间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实施后至5月31日期间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精神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

三、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通过“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推行银行代收和开票、财政统管的征管方式,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实施征收行为;按法律程序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征收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银行交款,当事人交款后将收款银行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四联交到发出《缴款通知书》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管理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最后由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有关征收资料整理存档。
西樵镇
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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