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宣传知识园地

时间:6年前 (2018-03-12)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52

导读: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摘自《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22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省计生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对原条例最重要的修改。 

关于产假与护理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关于独生子女证的申请及享受的奖励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根据济南市卫计委相关文件规定,无合法婚姻关系的或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均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条例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免费登记程序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应按规定在孕后及时办理《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填写《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三份,夫妻双   方签名并按手印

2.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结婚证(婚姻情况有变化的还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按要求复印)

3.办理二孩登记时,如曾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将该证一并交回发证机关,   单位停发其独生子女费

职工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

按照济南市有关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到济南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生育、流产、放置(取)节育环),(用现金支付医疗费)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须有职工本人签名及其联系电话

2生育报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复印件

注:女职工生育报销应对照《生育并发症目录》的项目,如有符合可另申请并发症报销,须另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职工签名及联系电话,并注明:此件用于生育并发症报销。

3住院病案复印件上必须有医院加盖的红章

4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及费用明细单

5流产及节育手术报销须提交病例首页(即病例封皮)及医嘱单(就诊记录)复印件及病假条原件(加盖医院红章)

另外:男职工(须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配偶符合政策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且无工资收入,并且未享受居民医保报销的,可享受报销生育定额医疗费的50%。提交材料同女职工生育报销(男职工配偶报销不需费用明细单),还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男职工签名及联系电话),女方户籍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育前6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且无工资收入的证明,此证明出具处须同女方身份证住址一致。否则还须提供:女方现户口首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的复印件(复印到一张纸上)。

济南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 山东省立医院

2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3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4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5 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6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7 济南市中心医院

8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五六医院

9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

10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 

11  山东省妇幼保健院 

12  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13  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14  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15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16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17  济南106医院

18  山东省交通医院

19  山东省警官总医院

20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21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医院      

22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

23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民医院)

24  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

25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

26  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27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28  济南森特医院

29  济南市历城区中医院

30  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31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医院

32  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

计划生育定点服务机构(仅限节育及流产手术):

1  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济南市机床二厂医院)

2  济南市天桥人民医院

3  济南市槐荫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4  济南市历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5  山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6  济南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情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各位同事:如有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请到本单位计生员处咨询,或拨打以下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分公司:88275557

二分公司:82985112

三分公司:81922257

四分公司: 81610181

五分公司:87151076

六分公司:88556648

七分公司:85805951

维修公司:8576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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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  885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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