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599

导读:

  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我国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以来,全市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时间推移,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当前社会中抵御风险最弱,最需要政府与社会真正重视、真情关心、真心理解、真诚扶助的困难群体。根据黑龙江省卫计委等七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等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制定过程

  为落实国家卫计委、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建设部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财政厅等七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精神,我委对全国其他14个副省级城市财政情况、特扶人数、特扶金标准和扶助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对国家和省近两年来出台的政策进行了研究、梳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实施意见》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原则同意,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通过。2017年6月26日,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5号)。

  三、《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6号)、《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103号
)、《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护理补助等保险制度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241号)、《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完善联系人制度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179号)等国家、省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四、《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户籍为哈尔滨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五、《实施方案》主要措施

  解决失独家庭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帮扶、社会关怀等5个方面的困难,切实保障失独家庭的利益。采取以下几方面主要措施:(一)建立完善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二)加大了养老保障力度。支持参加养老保险,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给予老年护理补贴。(三)加大了医疗保障力度。提供再生育保险服务,完善住院护理补助等保险制度,开展医疗救助。(四)加大了生活帮扶力度。优生安排保障性住房,提供殡葬服务补贴,对特别扶助家庭子女开展帮扶。(五)加大了社会关怀力度。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优先保障日间活动场所,提供法律援助,重大节日开展普惠走访慰问。

  六、《实施方案》解读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本方案由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451-84664516。

 

点击左下角 阅读原文 查阅市政府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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