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儿怀孕,父亲却逼迫其打胎及离婚!到底啥回事?

时间:6年前 (2018-03-04)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38

导读:

怀孕是好事,但上海这位父亲却强烈要求女儿打胎,这到底为了什么?

智残女儿结婚后怀孕,其父深知智残疾病的遗传风险,因此坚决要求女儿将孩子打掉,但女儿女婿不同意。

于是,父亲以智残女儿婚后生活困难和可能生育智残婴儿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婚姻无效。日前,上海嘉定区法院经审慎审理,从尊重和保障智残人士合法权益角度作出依法判决,驳回父亲秦先生的诉请。



父亲担忧遗传风险

欢欢是一名智残人士,2013年上半年,经同村村民介绍,欢欢与外乡人志浩结识,并在不久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按习俗,志浩给付欢欢父母彩礼1万元,并举行了婚礼。


婚后,欢欢便随志浩一同租房生活。志浩平日在外工作,欢欢则在家里干一些简单的家务。两人依靠志浩从事保安工作的微薄收入和政府向欢欢提供的低保维持生计。日子过得虽然清苦,夫妻关系却也颇为和睦。


然而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小夫妻俩原本平静的生活——欢欢怀孕了。对此反应最为激烈的就是欢欢的父亲秦先生,因为欢欢母亲也是智残人士,他深知这种疾病的遗传风险,因此坚决要求欢欢将孩子打掉。志浩和欢欢却并不同意流产,加之家庭事务中的其他矛盾,欢欢夫妇俩与秦先生的关系日益僵化。


于是,秦先生以欢欢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志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欢欢与志浩间的婚姻无效。



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法院根据秦先生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欢欢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欢欢智商44,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秦先生认为,首先,欢欢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志浩办理婚姻登记;其次,欢欢缺乏谋生能力,而志浩在沪无房、无正当工作,也缺乏谋生能力,双方日后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最后,欢欢日后若生育子女,存在遗传智力残疾的巨大风险,据此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然而,志浩则认为欢欢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且当初两人结婚时秦先生收取了彩礼,并与亲戚朋友一同参加两人婚礼,证明秦先生对他们的婚姻是同意的。现在他和欢欢之间夫妻关系良好,故不同意离婚。此外,志浩强烈要求留下孩子,并表示其已做好了抚养孩子的充分准备,并有能力将其养大成人。


法官:尊重感情为先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


本案中,欢欢经司法鉴定,智商44,为中度智力低下者,属于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类型。法院认为,虽然登记结婚时欢欢法定代理人秦先生未到场,但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导致婚姻无效,且秦先生收受彩礼、参加婚礼等一系列行为亦表明其对欢欢与志浩结婚是同意的,故欢欢与志浩的婚姻应属有效。现双方间夫妻关系和睦,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欢欢法定代理人秦先生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保护原告权益而起诉离婚,但应当认识到,对于已怀有身孕的智残人士而言,是否离婚不仅影响其人生,更将影响其可能出生的孩子的一生,判决的作出必须慎之又慎。


法官还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生活和管理自己的能力,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可以照顾其生活起居,但从长远来看,其与丈夫一起生活,不仅在生活上能够得到照顾,从精神层面上也能获得享受。况且原告自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和睦,原告法定代理人应以尊重儿女夫妻感情为先,即使原告婚姻生活存在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以干涉婚姻作为解决问题的出路。因而从尊重和保护原告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法定离婚理由的标准与理由:


第一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当事人要想以此作为证据因采用报警的方式,要求警察对施暴方做个笔录或写个保证书。

    

(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三种情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常常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既消耗了家庭财产,也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

    

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我们在以分居为标准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

(1)婚姻基础

(2)婚后感情

(3)离婚原因、

(4)夫妻关系的现状,

(5)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

    

这5个方面需要法官根据原被告的情况确定,因此,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弄清楚这五个方面的事实。

 

   

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即使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一定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不同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

    

多次陆续分居,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说明双方感情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判断双方无和合好可能,并且从人性角度来考虑,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必苛求一定要分居持续达两年。但这个观点属于一家之言,或不能作为法律采信的证据。

第五种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六种情形: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七种情形: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第八种情形: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九种情形: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第十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第十一种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第十二种情形: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十三种情形: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十四种情形: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第十五种情形: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第十六种情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女儿怀孕,父亲却逼迫其打胎及离婚!到底啥回事?-怀孕期

    

第十七种情形: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现役军人如果向非军人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话,可以按照《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离婚问题。

第十八种情形: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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