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在为民】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那些事儿~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90

导读:

这期的【政在为民】

乐乐要带各位村民们

去了解下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那些事儿~

快跟上乐乐一起去瞧瞧吧!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4〕187号)等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明确如下:

一、具有余杭区户籍的夫妻失去未育独生子女的,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该家庭一次性10000元补助;夫妻有一方为非余杭区户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不再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补助20%,若与享受再就业社保补贴政策重叠的,从高、不重复享受。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如有收养福利机构儿童意愿的,予以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七、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成员,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

以上各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当然,

如果您还有疑问,

欢迎拨打社会事务办(计生)电话:88519397 。

乐乐与您下周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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