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通知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67

导读: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基本条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四、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请携带所需相关资料于当年3月-10月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登记,向街道计生办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五、所需材料

1.申报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和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配偶死亡或被宣传死亡的证明材料。

3.特别扶助申报对象还需提供: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成都市城镇奖扶对象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申报对象凭身份证到县人社局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打印未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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