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婚假产假如何休,先看北上广标准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61

导读: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与新法的规定相适应,目前,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各自版本的地方计生条例。

北上广对婚假产假的规定

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议论。婚假、生育假到底该怎么休?各地的方案正在逐步明确,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条例和征求意见稿,一起来看看。


广东:晚婚假取消 配偶增加5天陪产假

去年12月30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这意味着,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规的3天婚假。

至于产假,《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35天的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从10天增加至15天。这意味着,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对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缩短了,但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另外,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北京:晚婚假拟取消 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


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2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这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另外,草案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同样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来拟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山东:“二孩”产假或将延长60天

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3日征求社会意见完毕。

产假方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调整后,则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增加产假=15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至于婚假的时间,山东目前的婚假,如果是晚婚的话将是:3天婚假+14天晚婚假=17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规定。


上海: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


上海市卫计委针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另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专家建议婚假产假适当延长

近日,中国人口学会召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与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座谈会。专家提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符合现实情况。


多地取消晚婚假 专家建议是否可以渐进式


安徽、四川、江西等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具体的婚假、生育假变化将在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明确。从各地的落实情况来看,总体来说晚婚假基本都被取消,而生育假无论一胎还是二胎都有所延长,同时还有一大亮点就是不少地方增加了配偶的陪产假,这也是很多国家的主流做法。


不过,随着晚婚假的取消,婚假实际上已经大幅缩短,只保留了三天,这对很多人来说有很强的“痛感”,因为当下人们结婚越来越晚,按照过去的规定基本上都属于晚婚,婚假大幅缩水让人一时难适应。因此有专家建议是否可以更加弹性,南昌市社科院社会所副所长戴庆锋表示,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逐步实施,让更多年轻人有所准备。

过于晚婚晚育对妇女负面影响加大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取消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符合现实情况。目前,受40余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巨变的综合影响,特别是妇女受教育水平和就业结构的根本性提升,城乡居民的实际平均初婚年龄已经达到23—25周岁,实际平均初育年龄达到25—27周岁,普遍高于晚婚晚育所规定的年龄,再限定晚婚晚育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


此外,过于鼓励提升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对妇女怀孕、孕育、生产和孩子照料等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加大。统计资料显示,结婚年龄提升,有可能增加婚前以外怀孕和人工流产的机会;提升生育年龄,一方面,夫妻双方不孕不育的风险增大,同时,出生非健康婴儿的概率也在增大,不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改善。另一方面,大龄孕产妇怀孕和生产期间自身的健康风险增大,同时产后自我身体恢复的功能也在弱化,夫妻照顾孩子的体力和精力都在下降。


原新建议,虽然国家放宽了生育政策,但计划生育依然是基本国策,“全面两孩”时代,应适当延长结婚和生育假期,增加婚育福利。


建议将生育保险纳入医保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但是,目前我们没有一个有利于再次生育的环境和条件,导致生育水平小于生育意愿,应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减小这个差距。”国务院参事马力说。

据调查,20—44岁已婚人群平均理想子女数是1.93个,农村是2.1个左右,城镇是1.8个左右。还有80%的人希望有儿有女。


“大量的育龄妇女希望生育两个孩子,但是到最后生育大大小于两个孩子,全国20—44岁已婚育龄妇女实际生育子女数是1.6左右。”马力说。

马力分析,已婚育龄妇女不愿意生孩子的原因主要是抚养成本高、就业和养育孩子之间的矛盾没法克服、没人抚养孩子。


她建议,一是适当延长生育两孩产假;二是扩建社区托儿所,鼓励单位建托儿所,保证70%的入托率,解决没人带孩子的问题;三是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减少生育成本;四是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减轻两孩家庭负担等等。


各地再生育规定不宜差距过大


专家还建议,考虑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这次各地在修改地方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时,再生育规定希望有一个全国统一协调安排,差异不宜过大。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宋健说,现在人口流动是个大趋势,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平性的问题。

他们表示,有的家庭在这个省市可以生第三个孩子,在另外一个地区可能就要交社会抚养费,这会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和不稳定因素。对再生育,尤其是再婚的特殊情况,可能要特别谨慎考虑。


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大,大量人群由农村进入城市,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段成荣研究认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点和难点将会在城市,原来城市里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更多,补生二孩的任务更集中。


段成荣表示,70%—80%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他们中多数人的怀孕、生育还是会在城市里实现。这就要求接收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大城市、特大城市,更是要做好思想上的准备、制度上的准备,为流动育龄夫妇在孕育、产后服务需求方面及早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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