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再多30天?高收入人群不再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些调整你同意吗?

时间:6年前 (2018-02-20)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60

导读:

随着二胎全面开放,

为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

深圳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高收入人群免加倍征社会抚养费?

女方再增加30天产假?

......

这些行不行请你提意见!

为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并起草了修订稿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8月15日,电子邮件为:wangl@fzb.sz.gov.cn。

资料图

高收入人群
或免加倍征社会抚养费

深圳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稿正公开征求意见,8月15日截止,多项重大调整引关注。

深圳人口与计生条例拟有重大调整: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条款被删,女方的产假除了按目前国家、省的规定之外还增加30天。昨日起,市法制办就《深圳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除了上述两项调整外,修订稿还拟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这些改了

夫妻户籍不同
生育政策按更有利的一方

据介绍,国家层面和广东省层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都是从宏观层面对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作出规定,但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包括生育支持、婴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等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帮扶内容结合深圳实际作出规定,以探索和创新具有深圳特色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过去,夫妻双方户籍属于不同地区的,计生条例规定是适用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而鉴于目前全国各省份的人口和计生政策是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的,修订稿拟根据这一情况做出调整,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不规定他们生孩子时一定要用哪一户籍地的政策,而是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选择。同时,对于流动人口夫妻,只要是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拟创新实行生育登记便民举措,探索并开创全市“一城通办”的新服务,他们可以到市内任何一个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考虑到深圳非户籍人口众多,这一调整如果实现,将极大方便群众。

资料图

这些取消了
二孩夫妻随迁入户、调动
无需查验计生证明

此外,修订稿对原有严格的计生把关规定进行梳理,取消了三大不合时宜的前置把关规定:一是随迁入户的计生把关;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三是取消住建部门办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

不过,对于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家庭,把关规定会有所不同:修订稿规定了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胎以上人员调动、录(聘)用手续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立学校办理流动人口子女新生入学、转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的相关内容。

这些增加了
在广东省规定的基础上
女方产假增加30天

修订稿规定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广东省的计生和人口条例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是减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奖励假总数减少了20天。为保证合法生育的育龄妇女,享受的产假和全面两孩新政前大体相当,参考其他省市的产假规定,修订稿规定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

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广东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深圳拟在国家、广东省有关的规定基础上给女方增加产假30天,那就是128+30=158天。

焦点1

帮扶失独家庭
拟发放计生扶助金,优先安排就业、养老

为保障本市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修订稿拟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为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经济、生活、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帮扶的要求,修订稿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焦点2

明确超生处置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子女或都算超生

广东省对超生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省一级的计生条例对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处理的原则上,以《条例》相关规定为基础,吸收基层计生部门日常工作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公平原则,修订稿细化明确了超生处理的具体情形。比如,与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等都按超生处理。修订稿还规定,对超生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处分。隐瞒超生事实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焦点3

修改社会抚养费标准
高收入人群加倍收,该条款拟将删除

出生入户与计生证明脱钩后,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缺乏了有效手段,因此修订稿明确了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不完整或涉嫌虚假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同时为了保证亲子鉴定查办计生违法生育案件的顺利开展,规定亲子鉴定费用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费预算。

修订稿删除了“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统一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另外,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被删除。并明确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保持原规定的连续性,修订稿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焦点4

重罚违规性别选择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最高拟罚10万元

修订稿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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