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解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第二期—政策问答

时间:6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15

导读:

第一期里“航小永”给大家做了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部分政策解读,现在再通过简单的问答形式给大家配套式地讲解一下。

1.本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

3.本市生育子女是否还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4.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乡镇(街道)领取。

5.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6.如何办理再生育子女行政确认?

答:夫妻符合《条例》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7.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

答:(1)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可以选择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在本市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2)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

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或再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8.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

9.《条例》修正案出台后,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10.《条例》修正案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11.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3月24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

12.2016年3月24日之前结婚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2016年3月24日(不含)前,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结婚的,按照原《条例》规定执行。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13.《条例》修正案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14.配偶陪产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3月24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15.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1)“增加奖励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不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6.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17.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还能享受一次性奖励吗?

答: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18.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9.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20.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2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助。

24.全面两孩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供稿:永定路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永定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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