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话石说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适用《母婴保健法》还是《计划生育法》?

时间:6年前 (2018-02-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00

导读: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适用《母婴保健法》还是《计划生育法》?

 


一、为了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安全和健康,如孕妇有严重的妊高症、婴儿有遗传病、发育不良等,而实施流产,则应受《母婴保健法》调整。医疗机构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人员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机构”或“人”如无以上资质,开展人流手术,则按照《母婴保健法》40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要特别注意“擅自”行为。是机构“擅自”,还是人员“擅自”?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机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人员如没经过机构安排,擅自开展人流。则按照《母婴保健法》40条对人进行处罚;
如经过机构安排,开展人流手术,则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八十一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处罚,对人员责令改正或按《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处罚。


二是机构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则对医疗机构按《母婴保健法》40条对机构进行处罚,对人员责令改正或按《执业医师法》37条处罚。


三是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也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人员如没经过机构安排,擅自开展人流。则按照《母婴保健法》40条对人进行处罚;
如经过机构安排,开展人流手术,则对医疗机构按照《母婴保健法》40条对人进行处罚;对人员责令改正或按《执业医师法》37条处罚。

 


二、因计划生育原因,如意外怀孕,无生育指标等非医学需要,而实施流产,则受《计划生育法》调整。


一是如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流产,则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中应有妇产科(05.03计划生育专业),实施人员应为妇产科医师;如未登记计划生育专业,要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超范围进行处罚。


二是如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则该机构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科目要有“人工终止妊娠”,实施人员的执业范围应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除医疗机构以外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三、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据《计划生育法》36条处理;

 

二是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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