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律师在线」已经休了几个月产假,上班之后还能休年假吗?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76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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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律师在线第二十六期

(以下部分精选留言)


1

@心随朗日:

律师您好,今年的年假还没休,我想问一下没有休完的年休假能在明年补上吗?或者说不休年假能换工资吗?


王律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一般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但也有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跨年度休年休假,你能否跨年度休年休假,可以看看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如果没有安排你年休假,你可以向单位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你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莎莎:

已经休了几个月产假,上班之后还能休年假吗?


王律师

年休假,指给符合休年假条件的职工每年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你休产假之后还可以休年休假。


3

@Annika:

我是2017年9月份进的公司,作为新进职工,今年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王律师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年终奖是一种福利,并不是法律硬性规定。单位是否发年终奖,发放多少年终奖,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一般由企业进行规定。至于你9月份进入公司,是否能拿年终奖,是否能按比例拿年终奖,需要根据你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4

@阳光明媚:

辞职的时候是否需要单位批准呢?单位应该给我们这些职工做点什么?


王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辞职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以及形式通知单位,与单位批不批准无关。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

@joe:

快年底了,公司会发生一些变动,领导说可能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究竟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来计算啊?



王律师

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此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扣除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之前的应发工资。


6

@曾乐乐:

马上就到元旦、春节假期了,一些用人单位不想给员工放假,而只是口头约定了一定数额的补贴。这样真的合理吗?


王律师

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但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更何况单位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7

@水琳:

公司每个月都不发工资条,劳动者不知道自己工资的具体情况,只知道总额,公司不发工资条算违法吗?


王律师

发放工资条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工资条应该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是员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种较好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明细证明,也能监督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一种凭证。此外,《劳动法》也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违法行为。


文末福利之人物介绍


王惠律师介绍

王惠


王惠,女。

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会委员。

江西省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全省新律师培训劳动法律法务授课老师。省委宣传部、省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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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王惠

值班主编:华光耀

新媒体编辑:一瞬间

审校: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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