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招聘110名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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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妇幼保健院是为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区级妇幼专科医院。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经乌当区人民政府同意(乌府办(2017)39号、乌府专议(2017)94号),我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0名编制外人员到乌当区妇保院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儿科医师、产科医师、妇科医师、护理人员等110名。招聘具体职位及条件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1. 共性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党的医药卫生事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

(4)身体健康,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 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本方案经乌当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乌当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招聘110名工作人员到乌当区妇保院工作。

(二)现场报名时间

第一次报名时间:2017年6月1日至6月7日;

第二次报名时间:2017年6月12日至6月16日;

第三次报名时间:2017年6月22日至6月26日。

报名地点:乌当区政务综合大楼17楼,乌当区卫计局办公室(逢节假日休息),联系人:罗云芳 李春燕

联系电话(0851)86462181,86846161

(三)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现场报名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 个人简历;

2.《贵阳市乌当区妇幼保健院招聘临时工作人员报名表》(填写完整,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底照片2张);

3. 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的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须分别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最迟于2017年7月31日,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5. 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备注要求提供。

6. 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职位。

由于本人报名及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请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视为应聘人员本人填写,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领导小组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名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五)实践操作技能考试(占60%)

资格审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入实践操作技能考试,由招聘领导小组委托乌当区人民医院进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

(六)面试(占40%)

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面试

1. 面试以抽签方式进行。

2. 如在规定时间未参加面试,取消应聘人员应聘资格。

3. 第一次报名、面试结束,如已招满所需岗位人员,则不进行第二、三次报名和面试;如未招满,按照招聘程序进行第二次招聘和第三次招聘以此类推。

需要进行第二、第三次招聘所需的岗位,于上次面试结束次日公示于乌当区妇幼保健院大院内。

(七)公示

对通过面试及操作技能考试人员进行公示

(八)体检

公示无异议后,对通过面试及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人员按照得分高低进行体格检查。

(九)政审

对通过体检的拟聘用人员予以政审。

四、试用

1. 条件:凡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经过面试考核合格并按照拟定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择优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人数达不到拟定招聘名额时,按照招聘方案进行二次招聘,报名、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 过程:试用过程中,贵阳市乌当区妇幼保健院和招聘人员都有权随时终止试用。终止试用的名额,继续安排面试考核合格人员急需择优试用,直到达到拟定的招聘名额。

3. 在试用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试用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1)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2)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四)公示

试用期合格人员,统一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劳动合同签订

试用期满,经招聘领导小组确定,即可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纪律要求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

六、未尽事宜,由乌当区卫计局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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