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隐瞒真相,致女友怀孕流产,谁来为这场错误的爱情埋单?

时间:6年前 (2018-03-13)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8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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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被小三”、“被已婚渣男欺骗抛弃”

等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实这些事件的背后都涉及到“性权利”的问题

但很多人却不懂“性权利”是什么?

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给女方精神抚慰金15万元。本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告诫人们恋爱需诚信,否则需要付出代价。也警告当下以恋爱的名义,骗财骗色的行为。


案情概况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一个婚恋网站上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在随后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以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孙琪认为,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显然,案件中李某的做法很有可能犯了重婚罪

重婚罪是怎样界定的呢?

别以为只要不重复登记结婚,就能摆脱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上,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小咚观点

当下即时通讯工具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线上线下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已婚人士伪装未婚欺骗他人同居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以爱情的名义骗色,这种欺骗的行为也会使对方错误地处分自己的“性权利”。谁该为这场错误的爱情埋单,这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蓝本,让我们知道法律是可以保障我们的“性权利”。

小咚建议若不幸发生此类事件

事件的当事人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应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素材来源: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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