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二孩政策落地 女职工产假可延长3个月

时间:6年前 (2018-03-15)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24

导读: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洁)今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此,北京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根据条例的最新规定,今后,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女职工产假最多可延长3个月。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以及条例新增的30天生育奖励假,女职工可累积享受最高长达7个月的产假。

  刚刚表决通过的修订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女职工产假最高可休7个月

  据法晚记者了解,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为此,北京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

  与此同时,刘振刚说,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中增 加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这主要考虑的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刘振刚说。

  这意味着,女职工最高可享受长达7个月的产假。

  增加15天配偶陪产假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条例中还增加了配偶的“福利”。规定,女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此外,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 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婚假“3+7”天没“缩水”

  针对去年年底准新人扎堆登记“抢”晚婚假,法晚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并未让婚假“缩水”。尽管条例中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但却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 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这意味着,新人的婚假与之前相比,仍然是3+7天,并没有减少。

  已领独生子女证 仍享10元奖励

  本着“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凭证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光荣证之日起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此外,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此外,优待政策还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 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再婚夫妻可生“第三孩”

  此次计生条例的修订还细化了二孩儿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对于再婚夫妻,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的考虑,条例中规定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同时,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二孩取消四年生育间隔

  值的注意的是,此前北京的计生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中取消了生育间隔和年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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