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禁止医护人员在非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通告

时间:6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58

导读:

告 市 民 书

市民朋友们:

生活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非法行医是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规定:

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疤痕灸、发泡灸、牵引、拔罐、中医微创等技术、中药灌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分形态进行修复和再塑。医学美容只能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国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有关规定:为危害人体健康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有关规定:对于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发现无证行医行为,请您予以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16-3264265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禁止医护人员在非医疗美容机构

开展诊疗活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医疗美容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才能上岗。

二、医疗美容机构的主诊医师及其他医护人员严禁在非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严禁擅自改变执业地点,否则,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对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16-3264265,欢迎广大媒体及人民群众举报监督,我局将对举报线索一查到底。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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