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生二胎的看过来《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摘)

时间:6年前 (2018-03-0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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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资格条件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申报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申报审批程序
  实行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
  1.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2)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
  (3)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2)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2.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居)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3.县(市、区)、市(州)审批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生育保健服务证》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妇。
  (2)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生育保健服务证》经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办理时限
  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政策衔接
  (一)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2014年3月26日)前违法超生的,严格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其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拒不申请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二孩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四)继续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而自愿放弃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规定的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五)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已批准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待奖励和其它优惠政策,此前已享受的奖励金不退还。

  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证明(证件)材料、骗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的,由当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等证明(证件),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二)出具虚假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审批把关不严、违法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导致申请人违法生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三)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安排再生育,并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
  (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

  工作要求

  (一)深化政策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省人大决议精神,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等的宣传解释,让干部精通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让群众知晓政策、自觉按政策有计划安排生育。
  (二)严格生育审批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审批。倡导合理生育间隔,特别要教育引导低龄已婚妇女科学合理确定生育时间,尽量拉开生育间隔,防止出现扎堆生育现象。省上建立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月报表附后),请各县(市、区)每月5日上报市(州),各市(州)每月10日上报我委,市(州)首次上报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
  (三)加强基础服务管理。强化人口计划管理和怀孕、生育、节育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方便群众办证"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方便群众办证。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行为,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四)加强风险防控预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准确评估、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影响。积极加强与民政、公安、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婚姻、生育、健康、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正确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科学判断未来人口变动趋势,适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测预警。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缓解出生人口增量给教育、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带来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和健康需求。
  (六)做好扶助抚慰关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着力做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因落实节育措施导致继发不孕等重点人群的解释说服、关怀关爱、精神抚慰、扶助补偿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和重大恶性事件。

  本实施细则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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