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才发现早已怀孕,员工要求回来上班能否支持?

时间:6年前 (2018-03-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47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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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过程中接触形形色色的员工,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看似奇葩实则随时有可能由自己经手,今天湖南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和大家分享一则这样的案例:

 

杨秋荻于2015年3月25日入职仪菲珠宝公司,担任珠宝设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2500元。

2016年3月23日公司部门负责人找杨秋荻谈话,通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之后杨秋荻工作至3月24日,3月25日再未到岗,未办理交接手续。

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杨秋荻于2016年4月9日签收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杨秋荻认可实际离职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杨秋荻认为公司终止合同违法,理由如下:我2015年3月感觉怀孕了,大概3月20号左右就告知公司自己怀孕了。后来打官司时杨秋荻提供了2016年4月13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书,确诊孕4至6周。

公司称23日找杨秋荻谈话时,杨秋荻并未告知公司自己怀孕。公司认为怀孕时间应以诊断书的结果为准。

2016年7月14日杨秋荻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

1、撤销2016年4月9日送达的劳动合同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2、支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工资120000元,支付产检及生产费用30000元(小编注:为简化案情,仅列出部分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裁决:

一、撤销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做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自2016年3月26日恢复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杨秋荻2016年3月26日至8月17日基本生活费5701.7元;(小编注:为简化案情,仅列出部分裁决项)

双方均不同意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秋荻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终止。对于合同终止前是否处于怀孕期,杨秋荻称大概三月二十几号说过怀孕的事情,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确诊怀孕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该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日期。

单位陈述,在3月23日找杨秋荻谈话告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杨秋荻并未明确表示续签,也未提及怀孕的事,杨秋荻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4月13日才确诊怀孕。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一种客观的法定终止情形,单位并不存在明知劳动者怀孕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杨秋荻主张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终止,杨秋荻要求单位支付恢复劳动关系后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杨秋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我在3月23日前已经告知单位怀孕,公司因此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才产生矛盾。

2、一审法院称我没有证据证明在3月20日告知公司已怀孕,但我根据例假情况,在公司与我谈劳动关系存续问题时,说到我可能已经怀孕,是公司想把怀孕职工赶走才解除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怀孕是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论双方是否知晓怀孕,怀孕是基本事实,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断。

【公司答辩】

2016年3月23日,公司部门负责人找杨秋荻谈话,告知其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当天杨秋荻并未告知公司其怀孕。

3月28日杨秋荻找一批人来公司闹事,当时杨秋荻还在吸烟,没有怀孕特征,这帮人打砸公司,严重损坏了公司财物,我们怕将来发生纠纷,才于2016年4月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审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秋荻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期满,杨秋荻3月25日起停止到公司工作,公司2016年4月8日向杨秋荻发送的书面终止通知作出的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终止。

杨秋荻主张在3月25日前其告知过公司已怀孕,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诊断证明显示杨秋荻确诊怀孕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故本院对杨秋荻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杨秋荻要求撤销宜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杨秋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而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产检及生产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醒:妹子们,劳动合同到期前赶紧去趟医院吧,等到合同终止后再去,你可能已是路人了:)

【本案案号】

二审:(2016)京02民终10003号

一审:(2016)京0101民初18047号

选编自(悟空问答)

 


湖南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

职业培训项目

一、职业资格类项目:

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安全评价师、智能楼宇管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

报名热线:周老师18108451410  高老师18108451405

二、通用技能类项目:电工、钳工、焊工、制冷设备、特种设备操作等(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报名热线:王老师18108451419 卢老师13317486620

三、高考提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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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质量管理类、通用管理类、人力资源类、营销类等项目

报名热线:粟老师18108435050

五,学历教育项目:函授及自考专、本科

报名热线:李主任13317486610  卢老师18108451409

学校简介

湖南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是经湖南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职业教育机构。学校依托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投身职业教育事业,取得了高速的发展。目前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设有教学点,学校主要开展职业资格考证、通用技能、企业内训、学历教育、高考提分等五大类项目。

经过多年的发展,学校联合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高等院校,与湖南移动、国家电网、中国石化、湖南烟草、三一重工等几百家大型知名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学校多次被省人社厅评为优秀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

报名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国际1822室

公交线路
地铁一号线南湖路站2号出口,公交4、104、105、115、123、140、150、701、702、703、803、804、905、908西线黄土岭、101、601、360、917天剑路口。
报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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