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8次偷盗均因怀孕哺乳难收监,“大肚子”竟成了犯罪的挡箭牌?

时间:6年前 (2018-01-30)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7

导读:

事件


“好的。我提前一天过来,顺便还可以在北京逛逛。”电话那头,被通知即将出庭受审的四川籍妇女杨阿美(化名)语气显得轻松、自在。


上个月,四川籍女子杨某出现在北京一法院的被告席上,当时她怀孕7个月,正如一年前因盗窃被抓时一样,这次她仍满不在乎地承认了多起盗窃事实。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0年8次因盗窃被抓

杨阿美的老家在四川省乐山市的一个农村,十多年前她就开始在北京“闯荡”。


2005年11月12日,20岁的杨阿美第一次留下案底。在北京西单的明珠商场,杨阿美先后对4个人下手,偷走4部手机。被警察抓获后,却因被查出怀孕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后几年,杨阿美消失在了北京警方的视线中。


直到2011年5月23日,杨阿美第二次被北京警方抓获。这次,她在公交车站盗窃了两部手机,但又因处于怀孕期被取保候审。此后的2012年3月、2013年6月、2014年2月和6月、2015 年3月,杨阿美都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手机而被警方抓获,但每次不是处于怀孕期,就是处于哺乳期,无法被看守所羁押。


2015年10月1日,杨阿美电话约了一个叫“大鹏”的同行后,来到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站台内行窃。她偷走一名候车乘客的苹果手机后,转身将手机交给了大鹏,由大鹏转移。谁知,二人双双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事后,大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而杨阿美则因为有孕在身再次被取保候审。


根据这些记录在案的盗窃事实计算,杨阿美在10年时间内8次被抓,每次都是因为怀孕或者哺乳成功逃避了法律惩处,10年里她至少怀孕4次




“那条法律”是有用的

“很早就听说过怀孕期间盗窃即使被抓也不会被处罚。”经验使杨阿美确信,“那条法律”是有用的。“那条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如果单看法律条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但要在法院判决之前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即使判决,刑法第72条也作出相关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还记得上海滩的白衣女子吗?

2015年9月8号,一个身穿白衣裙的女犯罪嫌疑人疯狂行窃的视频,在网上热传,9月9日上午,这名女子在地铁站被警方擒获。市刑侦总队第六支队支队长惠士俊介绍,这名白衣女子叫唐丽,今天23岁,湖南来沪人员,已怀孕3个月。



这名女子参与了发生在去年7月到9月间的八起盗窃案,几乎偷遍黄浦、黄浦、徐汇、长宁、浦东等地的五大商圈。


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怀孕了,在唐丽22岁的时候,她已经生下了一个孩子,而且注意,她并没有结婚,并且在当年怀孕时也因为盗窃被捕,可以说是屡犯了。


来看看网友怎么看?

chenyongyi201211:

既要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同时也要彰显法律的强制力。怀孕和哺乳期不是可以犯法的理由,更不是减免处罚的“免死金牌”。在怀孕和哺乳期内可以免于收监执行,但是应该是有类似于“监视居住”的处罚措施。待到哺乳期结束,剩下的刑期应在监狱内服刑直至完毕,期间不得减刑假释。


文子66:                                    

的确是恶意的利用这种法律的人性化来犯罪,让人觉得不齿,但她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此为生,就像是寄生在孩子身上的恶劣母亲。没有道德底线,只有自我享受,并且是利用自己的孩子,也就是孩子只是她们的工具,真的这种妈妈太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了。


明日dj之星:                                    

孕妇去盗窃,就是钻法律的空子,盗窃这种主观的行为我认为不能区分孕妇还是正常人,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制裁!

来听听评论员怎么说?


张玉霞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海新闻广播《新闻编辑室》嘉宾

嘉宾观点:

  1. 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一个是惩治犯罪 一个是预防犯罪,两个要相结合,不能只预防不惩治,也不能只惩治不预防。

  2. 这样可以缓刑、取保候审的情况,是需满足相应条件。一要情节显著轻微,二有悔过表现,且再犯可能性极小。

  3. 我们要在有人文关怀同时,但要保证不能被恶意利用。

“为人母亲,自己犯罪却依靠未出世的孩子做幌子,将来有什么脸面来面对她们的子女?”一位网友如此评价孕妇惯偷的行为。


2011年,浙江杭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孕妇小偷团”,其中有22名涉案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为了这群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租下了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层病房,装上了安全窗和铁门,作为她们的临时居住场所。在法院判决前的三个月内,警方投入了75名警力进行轮班监视。最后,其中的15名“孕妇小偷”获刑后,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杭州警方又派人专程“护送”她们回湖南老家。


根据法律,对于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的刑罚将在其居住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来执行,暂时无须进入监狱,但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从法律上讲,她们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的,只是未收监执行。虽然法律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但并不意味着怀孕就可以逃避处罚。”检察官王平说,厘清这类犯罪人员的信息,要求相关部门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收监,同时建议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加强对以多次怀孕恶意逃避法律制裁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此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新闻广播

责任编辑:朱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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