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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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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谭某以中山市小榄镇美坚鞋厂、三杰鞋厂及某仓库为据点,雇佣黄某甲、李某甲担任厂长,负责生产管理,并雇请黄某乙为三杰鞋厂的设计师,为美坚鞋厂、三杰鞋厂设计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款式。谭某甲接到客户的订单后,交由美坚鞋厂和三杰鞋厂负责生产。李某、黄某甲根据谭某的指示,未经“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720双,价值人民币33024元。期间,三杰鞋厂为美坚鞋厂生产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印制注册商标标识。
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分别在美坚鞋厂、三杰鞋厂、小榄镇某停车场抓获谭某甲等四人,并在两间鞋厂和某仓库内缴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运动鞋428双、“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1313双、“PUMA”注册商标运动鞋175双及原材料、鞋盒、模版1批,价值人民币82388元。据查,李某甲曾因生产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于2008年6月24日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9月29日,中山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谭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小榄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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