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看点丨看不惯人家“入职三天怀孕,休完产假辞职”?别“五十步笑百步”!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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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点

看不惯人家“入职三天怀孕,休完产假辞职”?别“五十步笑百步”!

作者:阿斌

近日,“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的消息在网上刷屏。


这名女员工面试时,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可是,才入职三天,她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


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她就辞职不干了。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公司负责人郁闷地说,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


这位女员工的品行固然不敢恭维,但是这件事情之所以会引起较大反响,更是因为它击中了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软肋。妇女怀孕后希望有地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愿望合理不合理?天经地义。


但是按照很多地方上的规定,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即使曾经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一旦失业后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使是具有本市户籍、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失业妇女,其月生育生活津贴,也是按最低标准计发的。另外,孕期和哺乳期待遇也是有用人单位提供的。


所以在现行体制下,妇女在生娃时,想找个单位“挂靠”一下,这种想法其实很多人都有,也有情可原,因为不靠单位太艰难了,只不过宁波这位女子“吃相太难看”。更多的人不是怀孕后去找个单位,而是找个单位以便生娃;不是休完产假就辞职,而是休完“三期”或者等孩子大一点了再辞职,“吃相”稍微好看一点,本质上还不是一样?很多人看不惯这位“宁波女”,说句实话,“五十步笑百步”罢了。


这种体制设计有没有道理呢?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无可厚非。因为那时是国营企业的天下,职工就是“国家职工”。没有原单位批准,职工是无法跳槽的。就是说从当时设计女职工三期待遇有一个假设,就是女职工要在本单位工作一辈子,除非组织之间的“商调”。当然当时还有一个假设,就是“独生子女”政策。所以在当时,由用人单位主要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基本还是合理的。

但是现在以上两个假设都不见了。现在有的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一个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不算很短了吧?生个宝宝就占去了22个月,还有多少时间工作?即使签个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算是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吧?要是响应国家号召生“二胎”的话,还有多少时间工作?所以说,这种矛盾原来就是存在的,大家都心照不宣,只不过这位“宁波女”在疮口上狠狠撒了一把盐,把矛盾推向了极致。


有人建议企业对于女职工进行入职孕检,或者企业之间建立“黑名单”,其实都涉嫌违法。我知道有的HR是对应聘女采用“恐吓”法,宣称入职体检时要拍胸片,不少“隐孕”女一听就被吓跑了,但是这种做法毕竟不够光明正大。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隐孕”一般来说是合法的,而企业防止“隐孕”基本是违法的。我的一位律师朋友代理过一个案子,一位女子报到的时候企业就发现她怀孕了,就不用她。她说不行,要么你支付我工资到“三期”届满,要么你录用我,要么我们法庭上见。结果这个案子法院调解掉的,企业赔偿了整个产假期间的工资十万元。“见一面,赔十万”啊,这就是真实的劳动争议案。难怪很多企业负责人都发出“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感慨!


总的来说,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重新界定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在女职工“三期”保护上的权利义务。当然这个题目比较大,我在此只想说一点,就是对于企业来说,对于“三期”女职工,除了基本的安全保护外,所提供的劳动报酬方面的待遇,应与其本人在本企业的贡献挂钩。就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就是与本人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挂钩。“三期”中的孕期和哺乳期待遇一样与工作年限挂钩。


比如说,是否可以规定: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的,全额享受孕期和哺乳期工资待遇;不满五年的,工资待遇逐年递减。先生娃后工作满五年的怎么办?没有关系,待满五年后再“补差额”。


当然以上只是“抛砖引玉”,相信大家会有更好地办法。总之,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重视了,正如那位公司负责人所说,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这可不是小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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