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一女子产假超休被解聘 生二孩该怎么休?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51

导读:

  二孩生育是当下一个热门话题,那么生育二孩的产假应该怎么休?近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张女士因产假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回单位上班,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25岁的张女士进入某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9月,张女士初育一子,按规定休了产假。因张女士夫妻二人均为独生子女,张女士可以生育二胎,今年5月17日,她开始休二胎产假,并于6月1日顺产一女。8月20日,张女士收到该公司上班通知书,其中说明张女士的产假将于8月22日到期,要求她于8月23日回单位上班。

  张女士认为自己的产假还没结束,对单位的上班通知未作回应,也没有回单位上班。9月1日,张女士收到单位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张女士连续旷工7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服该决定,认为自己的产假尚未休完,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她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该单位的解除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驳回了张女士的请求。

  据了解,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本案中,张女士应享有基本的98天产假。当然,对于晚育的女职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作出了奖励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但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张女士生育‘二孩’,并非‘生育第一个子女’,其不符合享受晚育奖励60天产假的条件。”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张女士生育第二个子女享受98天产假后应返岗上班,而她未理会所在公司的上班通知,在产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回单位上班,形成旷工的事实,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南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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