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时间:6年前 (2018-03-1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237

导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规模的扩张,公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村被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之中,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征地问题”。而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征地补偿款则无疑是被征地农民最密切关心的问题之一。鉴于征地补偿款问题涉及面广,本律师在此仅对“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这一问题与君探讨。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一般人的眼中,胎儿出生后通常都随父母居住生活,因此只要其父母是某村的村民,该婴儿就会被认为是该村的村民,但是否因出生自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需再做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进行界定,但各地中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基本做法是将户籍作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并将是否常住、履行村庄义务、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实质要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说明》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及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不能因当事人系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而剥夺,在成员资格的认定上,只要符合条件,应当与其他人员平等对待。”因此在婴儿父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下,该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就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无论该婴儿是否系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不能因系超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而被受到歧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被认定为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可以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系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关的管理范畴,由相应享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村委会根据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表决及本村计生村规民约的规定,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不分配土地补偿费,其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综上, 本律师认为只要该自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满足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就应被认定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当与该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享有土地补偿费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  陈小军律师  

联系方式:1385006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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