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有关规定(修订)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31

导读:

儋州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有关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完善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国家、省关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城镇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发给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如夫妻离婚,则发给抚养孩子一方;如抚养方再婚,则视新组家庭是否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不符合则取消)。具体奖励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市政府发放。

    (二)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夫妻一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为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一方的单位全额发放。

    第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城镇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若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可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住房优待。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优先为其安排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子女教育奖励和优待。

1.子女年满3—6周岁,在市内参加学前教育的,市政府每学年奖励学前教育费1200元。

2.子女在市内就读公办学校高中阶段,教育部门免其学杂费。

    3.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考取大学本科第A批院校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8000元;考取大学本科第B批院校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考取专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夫妇及其子女(18周岁以内),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政府代缴,费用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中支付。按规定给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中支付。计生对象中困难群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市政府为该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每人每年一次性购买15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由市计划生育协会代为购买。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市政府每月发给14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如夫妻离婚则发给抚养孩子一方;如抚养孩子一方再婚,则视新组家庭是否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不符合则取消)。同时,还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市扶贫、民政、农委、国土等部门在扶贫、救灾救济和安排发展致富项目的资金、种苗等方面优先照顾;在农业技术培训和造林绿化等惠民强农政策中,优先照顾和帮扶;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夫妻及其子女(18周岁以内),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费用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中支付转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名单确认后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办理代缴。在规定的补偿封顶范围内享受住院医疗费(有效费用)全免待遇,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中支付;计生对象中困难群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按规定给予救助。农村独生子女户在市、镇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户口本,卫生部门减免门诊挂号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夫妻,市政府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参保缴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申报缴费补贴。

   (四)子女教育奖励和优待。

    1.子女年满3—6周岁,在市内参加学前教育的,市政府每学年奖励学前教育费1200元。

    2.子女在市内就读公办学校高中阶段,教育部门免其学杂费。

    3.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考取大学本科第A批院校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8000元;考取大学本科第B批院校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考取专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市政府为该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每人每年一次性购买15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由市计划生育协会代为购买。

   (六)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相关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条 农村已婚育龄夫妻生育二个女孩(含只生育三个女孩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及收养孩子的夫妻,合并计算其女儿数)后落实绝育措施(女方未满49周岁)和上环节育措施的(女方上环的夫妻应与所在镇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且女方必须每季度到政府指定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查环一次),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当年出生,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0元(包含省负担12000元的60%计7200元),并一次性给予该夫妻购买5000元养老保险(其中:受术方购买3000元,配偶2000元);生育后,当年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女方至49周岁时,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购买5000元养老保险(其中:受术方购买3000元,配偶2000元)。费用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中支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办理。

   (二)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市政府每月发给夫妻双方生活费各150元,至女方年满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衔接。

   (三)自落实绝(节)育措施之月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夫妻及其女儿(18周岁以内),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费用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中支付转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名单确认后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代缴。

   (四)最后一孩年满3—6周岁,参加学前教育的,市政府每学年奖励1200元的学前教育费。

   (五)女儿在市内就读公办学校高中阶段,教育部门免其学杂费。

   (六)女儿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考取大学本科第A批院校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8000元;考取大学本科第B段院校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考取专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七)市政府为该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女儿每人每年一次性购买15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由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代为购买。

   (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夫妻,市政府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参保缴费50%。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申报缴费补贴。

    (九)市扶贫、民政、农委、国土等部门在扶贫、救灾救济和安排发展致富项目的资金、种苗等方面优先照顾;在农业技术培训和造林绿化等惠民强农政策中,优先照顾和帮扶;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第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绝(节)育措施奖励

   (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结婚生育前发生意外伤、病残或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收养、抱养(符合生育条件且女方49周岁以下)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市政府给予补助,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办理。

1.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子女意外伤、病残,经鉴定为二级(含)残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个家庭每年补助2400元,至女方年满49周岁,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衔接;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子女死亡的,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起,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日常护理补贴;子女意外伤、病残的,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起,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日常护理补贴。

   (二)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按政策生育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意外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符合生育条件且女方49周岁以下),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0元;并一次性给予该夫妻购买5000元养老保险(其中:受术方购买3000元,配偶2000元),费用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中支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办理。

   (三)少数民族夫妻生育两个女孩后,放弃生育指标,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符合生育条件且女方49周岁以下)并在孩子出生后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0元(包含省负担12000元的60%计7200元);并一次性给予该夫妻购买5000元养老保险(其中:受术方购买3000元,配偶2000元),费用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中支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核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办理。

 第六条 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夫妻,按政策生育后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受术方补助营养费1000元;非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补助营养费500元。

第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未满18岁父母双亡的(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享受孤儿福利待遇,市民政部门负责给予办理孤儿手续。

第八条 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以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为准),经属地镇(农、林场)人口计生部门验证核实后,享受以下奖励优待:

    (一)享受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按政策生育后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受术方补助营养费1000元。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的:

1.自流入我市之日(以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为准)起,市政府每月发给1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如夫妻离婚,则发给抚养孩子一方;如抚养方再婚,则视新组家庭是否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不符合则取消)。

2.市政府为该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每人每年一次性购买15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由市计划生育协会代为购买。 

    (四)流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离开我市(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迁出信息为准)后,以上(一)、(二)、(三)项奖励优待自动终止或取消。

第九条 部队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奖励扶助实施范围。夫妻一方为驻儋部队现役军人,另一方户籍为海南且无从业单位的随军居民,享受以下奖励优待:

   (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随军居民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60元。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无从业单位、未领取驻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向市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办理。

   (二)驻儋部队计划生育现役军人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照《海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方案》(琼人口〔2008〕113号)规定执行。

   (三)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市政府为该夫妻随军居民一方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每人每年一次性购买15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由市计划生育协会代为购买。

    第十条 群团部门在进行“文明家庭”“三八红旗手”“致富带头人”“杰出青年”等评比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节育户使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国土资源部门免收宅基地和登记工本费。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且未收养子女,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年老或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父母,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二女绝育户(含少数民族三女绝育户)夫妻,达到60周岁时,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5%;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10%。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负担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核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核发。

    第十四条 农村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长期居住在女方家庭并尽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在划分宅基地和扶贫、救灾救济政策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本规定确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涉及到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将计划生育户应享受的优惠项目、奖励数额、结算方法、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通过年度和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兑现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完成情况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已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家庭再生育或违法生育的,由卫生计生和司法部门组成调查组核查后收回已领取的有关证件;违法生育的,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追加已领取金额的5倍罚款;属超生的,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市政府负责的奖励优惠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拨付;奖励金以“直通车”的方式,通过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最新文章

网友跟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免责声明1111

本站所收录作品、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免责申明: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Copyright 2017-2018 怀孕期 版权所有 湘ICP备15012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