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 综合改革实施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6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80

导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京卫医﹝2017﹞54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

综合改革实施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保障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规范诊疗行为,保障服务秩序,现就改革实施前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预约服务项目平稳过渡

   在医改实施前后,医疗机构应保障正常开展相关预约和诊疗工作。对于医改实施前后价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预约诊疗的服务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并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但未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预约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无论何时预约,对于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至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前的服务项目,按照改革实施前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患者知情告知工作

在为患者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特别是开展大型设备检查、自费检查项目时,应当认真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尊重患者意愿,履行告知程序,按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加强解释沟通工作。如患者提出自愿退号等要求的,应予以退号。

三、医疗机构要做好票据的使用衔接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医事服务费”科目维护到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含网络版、单机版),在“诊察费”项目下,设立“医事服务费”科目。如遇特殊情况,网络版信息管理系统不能打印医疗收费票据时,优先使用单机版系统打印;没有单机版系统或单机版系统无法使用时,可使用手工票据。使用手工票据时,须将门诊医事服务费填入“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诊察费”栏。各医疗机构要备有一定数量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以应对突发紧急情况时使用。

请各有关部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工作。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抄送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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