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开始登记了!!!

时间:6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30

导读:

    2018年度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开始登记了!请大家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30日止


地   点:新建镇人民政府二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210室、211室)


所需证件:

1、结婚证(有离婚史的,需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的,需带原配偶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死亡证明。


注:以上具体解释请阅公众号中政策解读→奖励保障→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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