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请注意:新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天执行!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76

导读:

9月25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公布,此条例自10月1日起执行。下面就和小青一起来看看,新修订的条例有什么亮点吧。

一、放宽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生二孩、三孩


第二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二、社会福利
第二十五条

  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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