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27

导读:

 

■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一、文件依据和开始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自2004年3月8日起)

二、奖励对象:1、本省农业户口;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不属奖励对象:(1、1973年6月30日前女方已退出育龄期的;2、1973年6月30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3、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三、条件要求: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四、申请材料:

1、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村委会、计生办生育、节育情况证明材料;

4、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死亡证明;

5、免冠1寸近照3张;

6、调查笔录(A是否只生育或收抱养一个子女,是否生育二个或以上死亡后现只存活一个子女;B是否纯生二个女孩,是否生育了两个及以上现只存活两个女孩;C是否再婚、再婚前双方生育情况、与继子女的抚养情况;D是否婚后生育过小孩而目前无存活小孩(注:婚后没有生育不等于生育过小孩目前无存活小孩)。

五、取消或终止奖励: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

2、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确;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六:奖励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病残死亡)

 

一、文件依据和开始实施时间: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自2008年10月份起)

二、扶助对象: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注:(夫妻户籍在同一个县但不在同一个镇的,向女方户籍地申请表;夫妻户籍不在同一个县的,分别向各自户籍地提出申请。离婚或丧偶的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

1、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4、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配偶或独生子女死亡的证明公安部门要盖章)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免冠1寸近照3张;

6、村委会、镇计生办证明。

7、调查笔录(A是否只生育或收抱养一个子女;B是否再婚,再婚前双方生育情况;C是否是生育二个或以上死亡后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四、取消或终止奖励:领取奖励金后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

五、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每人每月5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800元。

 

■  东源县实行农村一女户和纯二女户结扎奖励规定(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

 

一、文件依据和开始实施时间:

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实行农村一女户和纯二女户结扎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府[2005]62号,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从2010年10月2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始推行。

二、奖励对象范围和户口界定:是指本县农业户口已落实结扎措施的一女户和纯二女户家庭,但又未达到领取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条件的夫妇。

三、具体对象包括:

1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自觉落实结扎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

2一女户(含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女孩死亡)的家庭。

3、纯二女户家庭指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二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女孩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

注:对于生育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无论现存活有无子女,均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四、申请材料:

1、东源县农村一女户和纯二女户节育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一孩出生证、二孩出生证、结扎手术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妇合影相片3张;

5、村委会、镇计生办出具的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证明;

6、调查笔录(A夫妻双方是否属本县、本镇农业户口,结婚时间;B是否纯生一个女孩或二个女孩,是否生育了两个及以上现只存活一个或两个女孩;C是否再婚、再婚前双方生育情况、与继子女的抚养情况;D是否落实了结扎手术,手术地点和手术证明等)。

五、奖励金标准:原每对夫妇每月30元。从07年7月1日起每对夫妇每月50元。

 

■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文件依据和开始实施时间: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

二、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奖励条件: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三)、“独生子女”概念:“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三、申请材料:

1、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公证书等材料;

3、村委会或单位、计生办意见,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免冠1寸近照3张;

5、调查笔录(A婚姻情况;B是否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是否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C是否生育了两个及以上现只存活一个子女;D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         

注:关键要核实婚育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两个重点

四、奖励金标准:

(一)、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

1、退休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及无单位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所在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无业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所在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即:2003年至2008年间不同年份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的历年对象,其获得的奖励金不同。

2、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及无单位人员或达到规定年龄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地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地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即:凡属2002年及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历年对象,其获得的奖励金相同。

3、2009年1月1日起达到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

五、取消或终止奖励: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奖励规定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

 

一、文件依据和开始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自2012年11月13日起)

二、扶助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

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三、申请材料: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免冠1寸近照3张;

5、村委会、镇计生办证明。

四、取消或终止奖励: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或死亡的,终止特别扶助。

 

最新文章

网友跟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免责声明1111

本站所收录作品、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免责申明: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Copyright 2017-2018 怀孕期 版权所有 湘ICP备15012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