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那些事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57

导读:

为让我段育龄职工更好地了解掌握关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我段开展了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托儿费、独生子女政策、二胎、退休奖励、婚假、护理假等政策、生育保险的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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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定额补贴标准及办法

补贴标准

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学龄前幼儿,每月按50元给予托幼补贴。

补贴办法

儿童父母双方单位各补贴25元;

父母双方在局内两地工作的,由幼儿所在地一方单位全额补贴50元;
父母一方在局内单位工作,另一方在其他单位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25元;

父母一方无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全额补贴50元;

父母一方系现役军人,幼儿入地方幼儿园、班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额补贴50元;

幼儿入部队幼儿园、班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25元。
幼儿父母丧偶或离婚,由抚养一方职工单位全额补贴50元。
计划生育外的幼儿入园、班,所在单位不予补贴。
定额补贴(非票据报销方式)由各单位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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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选)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3.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

第三十二条

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条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于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5.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四十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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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办理规定及条件

01

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男职工生育保险申领条件

符合《哈尔滨铁路局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男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双方户口原件、复印件,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街道出具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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