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24

导读:

 

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种类和设定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1、许可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许可权限

(1)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许可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2)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申请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3)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放置宫内节育器;

3)取出宫内节育器;

4)输卵(精)管结扎术;

5)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6)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

4、许可的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技术人员许可

1、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2、许可权限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许可项目

拟从事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4、许可有效期。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行作废。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1、许可依据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2、许可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审批。

3、许可项目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4、许可有效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人员许可

1、许可依据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2、许可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员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执业许可审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许可审批。

3、 许可项目

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许可依据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许可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的许可审批。

3、许可项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两大类。

(1)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2)人工授精技术根据精子来源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4、许可的校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六)人类精子库许可

1、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年第15号令)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许可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的许可审批。

3、许可的校验

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校验不合格的,收回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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