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政兵回答记者提问——解读《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二)

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96

导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政兵


  2016年3月30日,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修改后的“条例”具有哪些特点?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针对群众关心的这些问题,日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政兵,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群众最关心的热门话题,进行政策解读。

  问:夫妻生育子女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哪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答:可享受以下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1)到乡镇卫生院免费领取“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2)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

  (3)为准备怀孕妇女免费增补叶酸。

  (4)农村孕产妇在县级和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

  (5)为孕产妇免费进行5次产前检查、2次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

  (6)对准备怀孕的夫妻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7)为新生儿免费发放“儿童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体检。

  (8)为在湖南省内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9)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节育手术)。

  (10)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问: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问:对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要求有何变化?

  答:从保护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包括上环、结扎、皮埋等。育龄夫妻可以根据卫生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问:还能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吗?

  答: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人员限期终止妊娠,但不能再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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