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705

导读: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再生育、户口性质变动、迁移等,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从下一年度停止发放奖励金。

3.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月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二)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1.基本条件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2.“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取消资格的确定

已确定为“少生快富”工程的项目户,又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认本人意愿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收回已发放的《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并退还已发放的“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

3.奖励标准

对自愿申请参加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每对夫妻一次奖励不少于3000元。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分两部分

   国家特扶是指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扶助制度

   自治区特扶是指农村女方年龄在45周岁一4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

①初婚、复婚家庭:农村家庭女方须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

   ②丧偶、、离婚家庭,农村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③再婚家庭,农村家庭不管男方、女方须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不管男方、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①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所生孩子不见面);

②符合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

③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④再婚夫妻在婚前一方或双方生育的子女,符合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或收养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子女数,在婚后未再生育的,以个人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都可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⑤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①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②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农村独生子女残疾的,如女方年龄45至48周岁(自治区承担的扶助资金),其独生子女伤残认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新人口发【2006】85号)文件中规定的执行。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上的,无论是城镇或农村的都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核发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特别扶助对象死亡、迁出本地、独生子女、病残康复的特别的扶助对象,应从下年度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3.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的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终生享受;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的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终生享受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牧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四)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既《条例》规定农牧民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

1.基本条件

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实施南疆三地州特殊奖励制度的地方是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领证家庭也可纳入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范围

(1)由于成建制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牧场职工(目前仍然以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但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等除外;

(2)夫妻中一方为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户口”或由于成建制度变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户口的(不管户口的性质)外省户口的一方不纳入;

(3)双方“农业户口”的再婚家庭,或一方“农业户口”的再婚家庭,在婚前“农业户口”的双方或一方已领取过计划生育《光荣证》,在婚后未生育的。

3.奖励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按《条例》规定已领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补足到3000元)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

(2)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

(3)汉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丧偶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4)少数民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丧偶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女性(实施南疆三州特殊奖励制度的地方是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金

(1)汉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2)少数民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女性(实施南疆三州特殊奖励制度的地方是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五)

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26个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1.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或26个边境县、贫困县、农村少数民族人口占50%20个县(市)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6)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可纳入奖励范围。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和26个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特殊奖励制度扩面至农村少数民族人口占50%县(市)奖励制度,并停止发放奖励金

(1)女方死亡的;

(2)再婚后夫妻合计生育达到三个及以上的;

(3)已离婚的(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丧偶的(指男方死亡,女方在40周岁以下);

(4)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5)户口迁出实施特殊奖励制度行政区域的;

(6)审批错误的;

(7)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在退出特殊奖励制度的同时退还已领取的全部奖励金。

3.奖励标准

经审核确认符合特殊奖励制度的家庭,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终身发放奖励金。(扩面20县市标准是每人每年720元)

(1)、申请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的家庭:

1.初婚、再婚、复婚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再婚后合计子女数不超过3个及以上的。

2.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龄在40至49岁的农村少数名族女性。

(2)、申请当年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金的家庭:

 离婚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龄在40至49岁的农村少数名族女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六)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基本条件

(1)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兵团职工除外)

(2)按《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3)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注: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县(市、区),但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七)

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政策

1.基本条件

     凡申请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⑵所在家庭按《条例》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⑶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⑷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当年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2.加分分值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

      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录取时在考试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卫计委党委办公室:8358123

卫计委行政办公室:8220072

伊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ynswjw@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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