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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56
一、明确任何公民有生育权,无论是未婚的或者是已婚的,均有同等的生育权。取消生育审批,公民的生育行为是完全的自主行为,不得列入行政许可的范围;
二、对公民的生育行为政府可以进行倡导,但只得以利益导向作为引导手段,不得以行政强迫为手段;明确禁止非个人意愿的结扎、上环及流产;
三、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不得因公民的生育行为而剥夺公民的其他任何权;
四、明确新法实施之后,因实施之前已经有“不符合条件”的生育行为的,未接受处理或处理未完毕的,一律适用新法的规定,不得再予以处理;已经被剥夺的相关权利,能恢复的应当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政府应当予以赔偿;
五、明确侵害公民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及公民的救济途径。
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已经于12月2日国务院通过,即将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暂时咱们还不知道草案的内容,因此,希望同意本人观点的朋友帮忙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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