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74

导读:

为确保做好2018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奖扶、特扶对象的资格确认及年度审核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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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奖励扶助审核依据: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和《关于抓紧做好将“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调查摸底工作的紧急通知》(鲁人口电字【2011】20号)为审核依据。

2、特别扶助审核依据: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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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确认及审核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1、基本条件

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0周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

2、有关界定标准

(1)“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但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不享受奖扶政策。

(2)子女指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生育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妇双方均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均符合奖扶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享受奖扶政策。

(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不享受奖扶政策。

(6)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3、所需材料

(1)奖励扶助申报表。(申报表上所有信息请严格按要求完整填写,一式三份)。婚姻变动年月为最后一次变动时间,如离婚、丧偶的,填写离婚或配偶死亡时间,配偶信息不再填写。

(2)奖励扶助个人申请书。申请人签字并加按手印,一式三份。婚姻变动年月为最后一次变动时间。

(3)本人、配偶、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应为有效的二代身份证。

(4)本人及配偶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必须有户口簿首页及索引页)。

(5)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丢失的填写婚姻状况证明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再婚的填写再婚前婚姻状况证明,此表须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配偶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6)生育证。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1980年以后生育二孩、1988年以后生育一孩且无生育证件(或丢失)的须填写生育证明。

(7)子女死亡的,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未办理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医院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8)有收养行为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后应提供《收养证》复印件。

(9)外省迁入的,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三峡移民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10)对2018年新确认的奖扶对象,除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外,需另报一份个人申报表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同页)和银行卡号复印件。

(二)特别扶助对象

1、基本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均可申请享受特扶政策。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截至2018年12月31日) ;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有关界定标准

(1) 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2)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周岁,获得批准后,则夫妻双方同时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不论男方年龄)。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申请享受特扶对象需满49周岁。

(3)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从未办理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办证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初育不满25周岁或女方再育不满30周岁生育二孩等情况。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暂不纳入扶助范围。

合法收养的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5)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特扶范围。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条件,则随另一方享受特扶政策。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6)“现无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现无子女。

(7)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为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

(8)其他情况根据鲁人口发【2008】40号文执行。

3、所需材料

(1)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申报表上所有信息请严格按要求完整填写,一式三份),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

(2)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

(5)有收养子女、离婚、再婚、丧偶等情况参照奖励扶助所需证明材料。

(6)对2018年新确认的特扶对象,除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外,需另报一份个人申报表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同页)和银行卡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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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奖扶、特扶条件的夫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及其它相关证明(证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审议并张榜公示。村级依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奖扶、特扶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将审议通过的名单和往年已享受奖励人员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等居民较为集中的地方公示10日。对有异议者,认真核实情况,并写出调查材料;如无异议,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计生办,同时上报奖扶、特扶退出人员名单。

3、镇街初审并张榜公示。镇街组织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同时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情况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如无异议,签署意见报市卫生计生局。

4、市级审核。市卫生计生局组织专人审核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反馈至村级向群众公示;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卫生计生局组织调查;经确认后,由市卫生计生局建立奖扶、特扶个人档案并录入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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