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全面二孩这周五实施!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21

导读:

12月27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也就是这周五起正式施行。“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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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之外什么情形可“再生育”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合法生育均可延长生育假

“修改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提交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因此,“修改决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失独家庭获扶助继续保留

“修改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修改决定”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法律责任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延伸阅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健康中国带您一图读懂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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