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二孩政策调整初期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97

导读:

《新中国人口政策研究》

        本书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当代人口政策的形成、发展、绩效以及今后的调整方向。 在当代人口问题研究中,这是一个崭新的角度。其分析方法和叙述内容完全不同于人口史、人口政策史、人口思想史等方面的学术著作。本书把政策科学的思路和方法引进人口研究,这对于改善人口学的学术品格,提高人口研究对于现实人口发展趋势乃至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趋势的干预能力是非常有益的。




《新中国人口政策研究》

汤兆云

光明日报出版社

书摘

普遍二孩政策调整初期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汤兆云/文

       

        第一,继续认真做好普遍二孩政策调整初期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但普遍二孩政策的实施可能也会面临着某种风险抉择,如可能增大近期出生堆积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或者因为生育政策的突然放宽而使某一些人生育三胎甚至更多。普遍二孩政策的调整,总体上是对人们生育数量的限制有所放宽,但并不意味着放弃了一切生育限制。因此,继续认真做好普遍二孩政策调整初期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于稳定我国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总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要继续认真做好普遍二孩政策调整初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以落实计划生育主体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目前,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加强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加强避孕为主的服务工作,定期进行孕情检查服务工作;对意外怀孕要早发现,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禁止28周以上的引产和28周以下选择性别的引产,严格限制非医学等原因的其他中期引产;对正常怀孕妇女要跟踪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母婴健康,防止女婴非正常死亡。


        第三,继续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在普遍二孩政策调整初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以保证人口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1)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将普遍二孩政策实施时间作为分界点,此前形成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此后形成的计划生育家庭适用新的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2)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国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福利保障制度予以帮扶。(3)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国家建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制度予以帮助。(4)注重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特惠政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实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统筹与衔接。另一方面,尝试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与目前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摘自《新中国人口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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