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33号)共有八章内容,对医疗救助的定义、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及家庭资产的认定标准,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医疗救助方式与标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和规定。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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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10
2017年10月3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33号),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了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水平,新增了普通门诊救助、门诊慢性病种救助和支出型贫困救助,简化了医疗救助的结算程序,以期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为了便于市民、尤其是困难群众知晓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于普通门诊医疗救助是新增救助项目,市民政局正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协调将其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具体纳入时间待定。在普通门诊医疗救助纳入“一站式服务”系统之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普通门诊的救助费用回户籍所在村(居)委进行手工报销。
(二)由于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尚未与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系统对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和佛山市户籍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费用,回户籍所在村(居)委进行手工报销。非佛山市户籍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费用,回居住所在村(居)委进行手工报销。
佛山市、各区民政及卫计部门联系电话:
佛山市民政局 | 83330239 |
佛山市卫生计生局 | 83389625 |
禅城区民政局 | 82345557 |
禅城区卫生计生局 | 82341085 |
南海区民政局 | 83330353 |
南海区卫生计生局 | 86226127 |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2831121 |
顺德区卫生计生局 | 22833300 |
高明区民政局 | 88666899 |
高明区卫生计生局 | 88662221 |
三水区民政局 | 87711061 |
三水区卫生计生局 | 87739814 |
《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33号)共有八章内容,对医疗救助的定义、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及家庭资产的认定标准,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医疗救助方式与标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和规定。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和完善。
扩范围,新增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一直以来,佛山市医疗救助主要是针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
《办法》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规定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居住)所在区规定上限的本市(非本市)户籍人员可获得医疗救助。
提标准,提高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80%调整为95%,年度报销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8万元,并取消了2000元的起付条件。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经市、区属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转诊备案的,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未经备案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按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的60%予以报销。
增项目,新增三项医疗救助措施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普通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2018年1月1日前,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普通门诊疾病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手工报销。
2018年1月1日开始,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普通门诊疾病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进行即时报销。
新增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
支出型贫困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本市户籍人员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非本市户籍人员回居住所在区民政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对医疗救助后仍困难的对象进行临时救助
2015年,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35号),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大病医疗救助和住院二次救助报销后,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两个月低保标准;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5个月低保标准;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10个月低保标准。
佛山市户籍人员及持佛山市居住证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9000元(含9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两个月低保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含1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5个月低保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10个月低保标准。
简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效率
(一)将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和门诊慢性病种医疗救助纳入“一站式服务”系统进行结算,最大程度减少困难群众付费环节。
(二)“一站式服务”系统新增手工录入模块,将家庭病床、转院和因病致贫等手工报销的医疗救助录入“一站式服务”系统,民政部门直接通过“一站式服务”系统进行对账结算。
(三)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时间在《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缩短了9个工作日,切实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效率。
资料来源:佛山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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