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时间:6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142

导读:

1、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是对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达到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特别扶助金的一项计划生育扶助制度。

2、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3、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如何进行申请?

    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通过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4、申请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的照片(一寸三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残疾证等。

5、我市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目前,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为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为每人每月500元。

6、特别扶助金如何人发放?

    特别扶助金由区县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代理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年度一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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