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一条龙解答怀孕、产检、产假、哺乳期的法律法规~

时间:6年前 (2018-02-03)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23

导读:

国家开放生二胎了,这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了~

那么有关怀孕请假的规定到底是咋样的呢?

那么我们就按照怀孕、产检、产假、哺乳期过程来瞅瞅法律法规都是怎么规定的吧!

怀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检

怀孕了总要时不时地作检查吧?!那么关于产前检查国家是这样规定哒~~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

十月怀胎后就瓜熟蒂落啦!那么产假肿么休呢?妻子能得到丈夫的陪伴吗?

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在享受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还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假。


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16年元旦后不能再申领。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相关规定:

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的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妊娠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享受产后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享受50天产假——

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于达到和优于国家标准的,将仍然按照浙江省的规定执行;而没有达到标准的,浙江即日<2012.4.28>起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哺乳期

宝宝出世就意味着妈妈就要进入哺乳期了,关于哺乳的假你要看清楚哦~~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

关于哺乳时间和哺乳假是这样哒~~(2016年元旦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请绕道~)

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两个概念。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而2016年1月之后生育的夫妇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这些夫妇来说也就是取消了哺乳假。

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是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亲们还有什么问题不能确定的,可以拨打计生服务热线 12356~~

小编:言肃

(甬工惠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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