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人吗?!广州禽兽父亲性侵女儿4年致数次怀孕流产,还企图强奸女儿同学!

时间:6年前 (2018-02-0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9

导读:

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有违人伦的强奸案做出终审判决,一审对兽父判刑9年量刑畸轻,但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二审只能纠正,但维持原审判决。

亲生父亲竟从女儿13岁开始实施性侵害,长达4年之久致女儿数次怀孕流产,还让小女儿带女同学回家,企图强奸幼女。被害女孩懵懂无知,长大后忍无可忍向母亲求援,却并未获得支持和帮助,最终选择报警。

女儿同学来家险遭强奸


王某祖籍广东省和平县,案发前在广州增城务农。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在位于增城新塘镇坭紫村洪圣涌路和烧场路的房屋内(原房屋已拆迁重建)多次强行与其大女儿王某丙(1994年生)发生性关系,致王某丙数次怀孕流产。

2009年下半年,王某的小女儿王某丁带女同学柏某乙(1995年生)到上述地址,王某支开女儿后多次强行与被害人柏某乙发生性关系,因柏某乙年龄小未能得逞。

2015年8月26日,王某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王某丙报案时称,父亲王某在几年内多次对其强奸,她曾向妹妹、母亲及其他亲属提及此事。医院出具的病历证实,王某丙住院进行过人工流产,并从侧面证实王某丙并非第一次人流,病历上有王某的签名。


母亲宋某甲则说,丈夫王某总是在大女儿王某丙的房间里过夜,她也感觉不对劲。相关证据显示,王某一家几口住在狭小的出租屋里,案发的另外一个地址是王某租的单间。

此外,王某丁证实,有一次她趴在窗户上看到了王某性侵柏某乙。

女儿向母亲求助未获支持


庭审时,王某否认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且坚称无罪。他辩称自己工作居住的环境狭小,一般情况下多人居住,不具备强奸的客观条件。他单独带王某丙去人流,是为了保全家庭;家庭多租了一个单间是为了放货物,他也用来玩电脑,并非给王某丙单独居住的。他还称被害人柏某乙和王某丁陈述的被强奸过程漏洞百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对被害人王某丙实施了强奸行为,柏某乙的陈述与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在犯罪地点、具体犯罪细节等方面吻合、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王某强奸被害人柏某乙未遂。

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某丙被强奸时为幼女、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者是对其具有养育、教养、监护等义务的亲生父亲,身份特殊;被害人的母亲虽对王某的反常行为心存疑惑,但并未多问。


而被害人王某丙开始遭受性侵时年纪尚幼,懵懂无知,不懂求援;后因经常遭受性侵并怀孕流产,但基于羞耻、家庭伦理等原因未报案;在忍无可忍之时才向母亲求援,却并未获得支持与帮助。


二审法院认为应判10年以上


2017年3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从亲生女儿王某丙尚是幼女时开始多次强奸,依法从重处罚;王某致王某丙数次怀孕,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强奸柏某乙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


公诉机关还起诉王某强奸小女儿王某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犯罪情节恶劣,导致对其量刑畸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应对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对其的刑罚。

近日,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文章

网友跟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免责声明1111

本站所收录作品、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免责申明: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Copyright 2017-2018 怀孕期 版权所有 湘ICP备15012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