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产假那点事儿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19

导读:

 看着日渐显现的肚子,感受着胎动韵律的美好,想象着可爱宝宝的模样,准妈妈的喜悦之情油然而生。可是宝宝出生之后,自己能休多久的产假陪伴他呢?请了产假不在单位上班,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把自己解聘了怎么办?产假期间单位不给发工资,宝宝出生之后增加的一大笔开销怎么解决?作为一名职场的准妈妈想到这一系列的问题,烦恼随之而来。那么对于这些问题,法律层面是如何来保障女职工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和产假相关的事儿。

产假相关期限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并实施)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人大修正)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年4月14日公布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相关劳动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年4月14日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年4月14日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以上相关法律法规

看得是不是有点眼花缭乱的感觉,

现咱就概括一下核心内容。

在浙江省2016年1月1日以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以获得产假的天数:128天+15天(难产)+15天*(N-1)(生育N胞胎)在这段产假时期内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还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相应照顾。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上述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其实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立法者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多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合法生育,从多角度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产假规定还会受到相应处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并实施)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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