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结婚怀孕生娃,用人单位不能将其开除或降薪

时间:6年前 (2018-01-2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00

导读:

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以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种种劳动保护,并明确了,工会、妇女组织以及人社部门各自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职责。《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的女职工同样适用于《规定》,可享受到其中规定的福利。

《规定》首先确定了用人单位应履行的5种义务包括:

1.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2.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需要指出的是,《规定》还列出了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一条。

3. 在用人单位除了应履行这些基本的义务之外,还应给予针对女职工自身特点应有的劳动保护。《规定》分别对经期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应享有的劳动保护对用人单位做出了具体要求。比如,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等。

实际工作生活中,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为了减少成本,往往会设置门槛,表示只招聘已婚并且生育的女职工。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哺乳期时,便提出解雇或者降薪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单独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具体要求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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