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政兵回答记者提问——解读《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三)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91

导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政兵

  2016年3月30日,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修改后的“条例”具有哪些特点?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针对群众关心的这些问题,日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政兵,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群众最关心的热门话题,进行政策解读。

  问: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等实施恢复生育手术是否还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答: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及接受其他恢复生育手术,无需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也无需到指定的机构施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施术即可。

  问: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是否要查验生育证?

  答: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不需要再查验生育证,但是应按照“实时通”的相关规定,在“实时通”中录入孕产妇的相关信息。

  问:还有晚婚晚育假吗?

  答: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但《条例修正案》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给予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家庭还可以继续享受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有效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照之前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享受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待遇。

  问:《条例》修改后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能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答:《条例修正案》提倡依法生育子女,不鼓励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因此,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35周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退休年龄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女性未满35周岁、男性未满40周岁的,尚处于生育旺盛期,应当响应提倡依法生育子女的号召,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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