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广东省卫计委:已经怀孕的再婚夫妻,暂不予处理

时间:7年前 (2018-02-1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46

导读:



8月2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
做客广东“民声热线”时
就近期部分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
再婚家庭再生育政策问题
回答了记者提问

目前,有的再婚家庭已经怀孕,该怎么办?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其中第三项规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我们理解,这条规定实际上已为再婚、病残儿家庭再生育,预留了细化的空间。即,对相关的再生育条件做出细化的规定,都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有的用人单位动员已经怀孕的再婚家庭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上面已经讲到,我们认为细化后的再婚家庭再生育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目前省条例修订工作正在依照程序推进中,具体哪些情形能够再生育还得等省条例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目前已经怀孕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暂不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省条例后,我们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新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按政策内生育对待;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卫信
编辑:罗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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