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小贴士】怀孕女工的管理

时间:6年前 (2018-02-1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70

导读:

关注一下又不会怀孕!

关于怀孕女工的管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女职工入职时需要报告怀孕事实吗?

如果女职工即将从事的岗位属于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是冰、毒等岗位的,则女职工应当报告怀孕事实,除此之外,其他岗位的女职工都无需向用人单位报告怀孕事实。

(二)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妊娠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3.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4.女职工在孕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5.妊娠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夜班工作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每天少安排一个小时的工作给予其休息;


6.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7.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三)产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正常分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待遇)。


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4.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5.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四)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3.女职工在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六)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

关于女职工的某些特殊保护,是女职工的法定基本权利,并不受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影响。这些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及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特殊保护。但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其他生育福利待遇。

(七)“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能不能单位解除

除前述之说外,如果女职工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是可以被解除的。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财税法治研究会理事,浙江省企业法治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杭州市社科联专家宣讲团成员,杭州师范大学实务导师,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外导师,浙商专家律师服务团成员,浙江省警察维权团成员,杭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系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杭州市中介服务业标兵和杭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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