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14

导读:

 

 

 

平卫计发2017〕8

 

平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做好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目标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县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各级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程序,请各乡镇按时完成2017年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广西奖励扶(救)助、平南县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目标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格确认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严格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原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原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广西区人口计生委关于统计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有关事宜的通知》(桂人口发电〔2011〕12号 )、《广西区人口计生委和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平南县奖励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办法》(平政发[2005]37号)、《平南县计划生育奖励扶持试行办法》(平发[2007]18号)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国家、广西、平南县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目标人群年审和资格确认工作(国家、广西、平南县奖扶和特扶对象确认条件详见附件1),对上年度已享受国家奖扶和特扶、广西救助和55—59周岁奖扶的对象及退出人员进行年审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详见附件3)。

二、上报时间

(一)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含半边户)和特别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申报及年审制度,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3月1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及年审完毕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20173月20日前按规定程序完成奖扶和特扶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在3月30日前分别将国家奖扶和特扶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到“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中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子系统中,并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准确,与书面申报数据一致,并上报国家、自治区、市卫生计生委

(二)广西奖励扶(救)助制度

1、广西奖励扶(救)助新增对象实行季度申报制度,各乡镇务必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天内(即第一季度在2017年3月10日前、第二季度在6月10日前、第三季度在9月10日前、第四季度在12月1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对上年已享受救助的对象进行年审并将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广西区奖扶信息管理系统后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内完成奖励扶(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并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55-59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实行年申报制度及对上年已享受奖扶的对象进行年审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3月1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及年审完毕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20173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在4月30日前将最终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信息录入《2017年度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3、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无养老金领)实行年申报及年审制度,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完毕报送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10月15日前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及信息录入工作,复核无误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县财政局。

4各乡镇于2017年11-12月做好下年度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审核工作,县卫生计生局在下年度1-2月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审定、汇总、录入、上报自治区、市卫生计生委

5各乡镇于2017年4月做好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普通中考加分项目审核工作县卫生计生局在5月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审定、汇总、录入、上报自治区、市卫生计生委

(三)平南县奖励扶(救)助制度

1、县农村及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年申报及年审制度,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并对上年已发放的对象进行年审、当年保健费发放完毕后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市卫生计生委。

2、县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奖励实行年申报制度,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10月15日前完成奖励扶助新增对象的审核确认及信息录入工作。

3、县农村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奖励救助实行年申报制度,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完毕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10月15日前完成奖励扶助新增对象的审核确认及信息录入工作。

4、县农村计生家庭独生子女及纯二女结扎户子女考上大学奖励扶持实行年申报制度,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8月15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完毕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9月5日前完成奖励扶助新增对象的审核确认及信息录入工作。

5、县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国家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农村部分)对象下年度享受新农合医疗费扶持实行年申报及年审制度,各乡镇务必在2017年10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及年审完毕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11月10日前完成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参加新农合医疗费扶持的审核确认及信息录入、汇总工作。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1)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相应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2)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村(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节育情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3、公示结束后由村(社区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公示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然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卫生计生局审批确认。

5、县级审批确认:县卫生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年度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

四、资金拨付和发放

县财政局要将国家、自治区财政和县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资金及时划转到申请人开立的实名制账户。目前我县各级奖扶对象奖扶金由县农村信用社直接拨付到奖扶对象个人账户(除享受新农合参合金的划转到县合管办外)。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从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出发,认真组织村(社区)、乡镇做好受理、审核和报送工作。此次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申报、确认实行领导负责制,计生站长负全责,计生站干部包村、包户、包对象。

(二)各乡(镇)要充分核实符合奖扶对象的婚姻史、生育史、户口性质、身份证、收养证、乡(镇)村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节育措施证明等证件内容,规范填写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质量,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重报。

(三)乡镇计生站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确保把好审核关和质量关,做到按时按要求报送。逾期不上报或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不予确认。

(四)县、乡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计生专干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处理、传输有关信息。

(五)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年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调查审核人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谁追回”的责任追究,出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广西、平南县奖扶、特扶确认条件

2.国家、广西、平南县奖扶、特扶需提交的材料清单3.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

 

 

 

                                2017年2月13日

                                                        

平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13日印发   附件1

国家、广西、平南县奖扶、特扶确认条件

一、国家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确认条件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以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进行界定)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下列三种情况可纳入奖励扶助资格确认对象范围:

(1)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依法接受处理完毕满七年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生育间隔不够或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生育第二个子女,已依法接受处理完毕满七年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

(3)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属依法生育,且已依法接受处理完毕满七年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

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

2、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3、户口不在本县的;

4、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从2013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县级以上机构依法鉴定为一至三级)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资格确认。

二、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确认条件

(一)奖励类: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2007年8月22日《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

(2)在2007年8月22日《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2、年满55-59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包括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55周岁的人员)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申报程序按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办理。在年满60周岁后纳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制度。

3、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救助类:

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扶助类: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三、平南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确认条件

1、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农村纯二女结扎户的家庭。

3、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对象。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也不收养的家庭。

5、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子女考上全日制大学本科。

 

 

 

 

 

 

 

 

 

 

 

 

附件2

国家、广西、平南县奖扶特扶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国家奖励扶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申报表一式三份;

3、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须交原件审核) ;

4、一寸相片4张;

5、信用社存折帐号复印件;

6、乡(镇)计生办调查表(2人以上签名);

7、村级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名、盖公章);

8、村级评议表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特别扶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申报表一式三份;

3、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须交原件审核) ;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须交原件审核) ;

5、一寸相片4张;

6、信用社存折帐号复印件;

7、派出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须交原件审核)。

8、乡(镇)计生办调查表2人以上签名)

9、村级评议表

10、村级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名、盖公章);

1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广西奖励扶(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申报表一式三份;

3、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须交原件审核;)

4、一寸相片4张;

5、信用社存折帐号复印件;

6、近期B超报告单或结扎证 (结扎奖励的)(须交原件审核) ;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须交原件审核) ;

8村级评议表

9、乡(镇)计生办调查表(2人以上签名);

10派出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须交原件审核)

11村级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名、盖公章);

12、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平南县奖励扶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申报表一式三份;

3、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近期B超报告单或结扎证复印件 (须交原件审核);

4、一寸相片4张;

5、信用社存折帐号复印件;

6派出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须交原件审核)

7、乡(镇)计生办调查表(2人以上签名);

8村级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名、盖公章);

9、毕业学校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须交原件审核)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政策衔接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原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2016 年1月1日零时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收回。

   (一)2016 年1月1日零时前按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子女的,或婚后终身未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2014 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上述情形外的职工,不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二)2016 年1月15日零时一起,实施结扎术的夫妻,不再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落实结扎措施的,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2016 年I月I日零时一起,符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

于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指导发 [2015) 1 号)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奖励优先政策;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2016 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2016 年I月1日零时前未生育子女, 2016 年 1 月1日零时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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