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关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宣传——落实奖励扶助优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58

导读:

昔日实行计划生育,今日享受奖励扶助
落实奖励扶助优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及范围:

1、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前提是曾经生育过)

4、年满60同岁。

奖励扶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960元(现已提升到1440元/年)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实施时间:2005年起实施。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 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2016年1月15日前结扎);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依法各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奖励: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交性奖励:在本办法分布实施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在本办法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分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3、自2011年10月起,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救助:

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处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求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自2012年1月起,提高标准为:给予每人每年发主1200元的救助金)。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自2012年1月起,提高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2015年后失独家庭按每人每月860元标准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收养子女的。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实施时间: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11年10月起实施。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象和范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参合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实行时间:2007年4月17日起实施。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自治区内,出生满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其中两女儿保险费30元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户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时间: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自治区内,出生满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100元每人每年。至补助满15年止。

实行时间:2015年1月1日。


相关政策最终解释权归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文章来源:桐木镇计生站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李雪琳

审核:赵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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