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云南取消生二孩间隔 晚婚女性产假增加30天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16

导读:

今天早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自10月1日起,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条例将正式实施。

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可申请生育二孩

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七章50条,此次修订主要对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在生育政策方面,根据我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的实际,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同时对农村夫妻生育和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等进行了修订。

具体来说,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2个的,除复婚夫妻外,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随着条例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夫妻如果有生育意愿,即可在10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递交申请。

另外,在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人口较少民族由7个增加至8个,包括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同时为以上8个民族的,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后,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在生育一个子女。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申请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晚婚女性产假增加30天

除了生育政策以外,此次条例在晚婚晚育家庭的婚假和产假方面进行了适当增加。根据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为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将增加婚假15。晚育的,除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以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从7天增加至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另外,条例也明确了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方面,在相关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


许多父母都知道,以往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需要通过填表、申请等过程,才能办理到《生育服务证》,而随着此次条例的修改,云南省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程序将由审批改为登记。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即可。按照国家对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要求,将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纳入法规条例当中,云南省不仅在西部地区尚属首例,在全国也是首家实现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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