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整理!关于婚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23个法律问题详解(附妇女“三期”劳动保护规定)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72

导读:

2015年最新整理!关于婚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23个法律问题详解(附妇女“三期”劳动保护规定)-怀孕期
转自:法律小知识、劳动法库

01.婚假有多少天,各地是否执行同样的标准?

一般来讲,婚假包括国家规定的婚假及当地省人大立法奖励的晚婚假。晚婚假的年龄要求是在国家法定婚龄基础上推迟3年以上结婚,即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

以下是各地现行的婚假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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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企业应制定申请婚假等假期的规章制度


公司执行的请假制度一定要保证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公示或者告知要保留相关记录。


员工申请婚假,一般需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如果结婚登记日期在入职(劳动关系确立)之后,则给予婚假待遇;如果在之前,则用人单位可批准事假,没有义务批准婚假。当然,如果员工办婚宴时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婚假申请。


03.员工申请婚假、产假等程序手续不符合规定,公司不批准,可以开除吗?


绝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劣势地位的,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会倾斜保护劳动者。如果员工符合申请婚假条件而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起诉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往往有败诉的风险。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43号。


员工申请婚假,但公司不批准并以旷工为由开除,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赵小彦于2012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22举行结婚仪式,在赵小彦向亿拍公司申请休婚假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即离岗,自行休婚假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亿拍公司不批准赵小彦休婚假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休婚假的权利,由于赵小彦离岗是为了休婚假,并且离岗期限不高于法定婚假标准,且赵小彦事先向公司分别提交和邮寄了《员工请假审批单》,不能据此认定赵小彦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亿拍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赵小彦解除劳动关系,不足以说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04.员工主张未休婚假工资问题


员工是否享受过婚假待遇的证明责任,各地法院并没有完全一致地分配给员工。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


一般法院观点是,员工主张未休婚假的,承担证明责任。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涉案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已有定论。以下是站哥整合的截至2015年11月3日的无讼、威科先行就“未休婚假”问题二审判决情况的44篇统计数据分析,支持未休婚假工资请求、不支持的比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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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逐篇分析,站哥得出的结论是,两篇支持未休婚假工资的判决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婚假期间的工资;而如果在婚假期间继续工作,员工已经领取工资的,法院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员工要求支付婚假期间工资的请求。
下述案例裁判观点是公司不能证明员工已休婚假,败诉;目前仅有下面判例持此观点,与法院通用观点相反。


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406号。


再审申请人伟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享受过婚假待遇,二审判决支付未休婚假工资3466.7元,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申请休假,故不应支付未休婚假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5.婚假是否可以分段享受,是否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根据各地文件规定,一般晚婚假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休息日(即双休日)包含在婚假中,但是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在内。


06.员工再婚能不能享受婚假?


享受基本的3天婚假。晚婚假能否享受呢?上海市对此没有直接法规、规章规定,但现行政策是,再婚一方不再享受晚婚假,另一方则如何是初婚且晚婚的,可以享受晚婚假。青海省、广州市有相应的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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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女职工产假天数?各地是否执行同样的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我们可以看出,女职工产假时间均须依法得到保障,无论是计划生育内,还是计划生育外生育。产假是横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产假期间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显然,最新政策下,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同样享受产假待遇。


此外,各省市还有相应的晚育奖励假,具体详见下表:

显然,随着限制二胎的政策松动,下一步各省市将会很快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们静候。


08.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能否享受产假,有生育保险待遇、工资吗?


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生育的,企业处理方式是: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有微友可能会不屑,都放开二胎政策了,这个问题还需要考虑吗?亲爱的朋友,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不是否决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国策。不乏不怕压力大,生育三胎的坚强的人儿。你说呢?


09.孕妇产前检查的时间是事假还是工作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也就是说,女职工产检,所需时间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10.“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实际怎么操作?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女职工产假,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X(根据所在省市规定确定)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1条,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身体恢复健康,不能提前或推后休产假。


12.女教师产假恰逢寒暑假,产假能否顺延?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女教师产假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相应的,暑假期间也应顺延。

13.女员工哺乳期的法定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4.哺乳期可否延长?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5条,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15.上海市关于产前假、哺乳假的规定,其他省市暂未找到相关文件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16.劳动合同期(含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公司能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518号。


3年合同期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中,女员工怀孕,根据招聘要求及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女员工进行考评,确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录用为正式员工,遂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女员工将通知寄回公司,并注明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一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站哥说法: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17.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能因女职工没有参加劳动降低其工资吗?


不能。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8.产假期间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工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9.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由谁负担?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流产也要休产假,公司违法辞退,要双倍赔偿


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249号。


2013年3月24日,女职工孕检,被诊断做人工流产、定期复查休息,有病历和检查报告佐证。女职工请假休养一个月,期间公司将其辞退,社保相关手续办停。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诉讼一审、二审均不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站哥说法:流产对女性的身心均造成较大伤害,无论女性是否已婚,是否属于计划生育,于情于法均需给予照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公司至少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公司至少要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1.用人单位能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吗?


案例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保终字第0265号。


公司声称已于2014年2月26日,将女职工岗位由财务部岗位调整为客户部岗位,并提交了2014年1月至5月的休假申请表打印件显示女职工的岗位为财务部。女职工于2014年4月7日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寄送了不同意调岗降薪书面通知。公司无法就调岗降薪给出合理说明。法院认定公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标准的行为不当。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22号。


考虑到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将上海的毛衫业务全部迁往广州,撤销上海的毛衫部,考虑到该女员工处于哺乳期,公司决定将其调往仓库工作,并向其送达了调岗通知,但该女员工并未在指定日期到仓库报到,长时间矿工,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在获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该女员工的劳动关系。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公司的解除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279号。


公司业绩不佳,女员工怀孕后口头告知上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告知上司其怀孕的事实。4天后,公司对该女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工资也由7500元降至3000元。之后,女员工发函不同意降职降薪,公司不同意。女职工申请仲裁、起诉一审、二审均不支持女职工的请求。


站哥说法:特别提醒,女职工检查获知怀孕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告知证明。女职工应当提供医疗证明,证明自己不能在怀孕期间从事之前的工作,用人单位考虑到女职工的实际情况调岗时,可以调岗保薪,以保护女员工的权益、减少纠纷。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间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夜班劳动系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22.公司有义务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吗?


有义务。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规定吗?


有。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员工。”以下是现行有效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015年最新整理!关于婚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23个法律问题详解(附妇女“三期”劳动保护规定)-怀孕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劳动保护规定如下: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作者注:女员工孕期时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极大法律风险的,除非能够证明女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6项情形,方可解除,否则,解除即违法,需承担继续履行或支付2n赔偿金之责。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作者注:在考核方面,很多企业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仍按照正常期间的绩效考核标准来对其考核,在考核结果不利于女员工的情况下,如果女员工拿出医疗机构开具的不适合目前劳动强度的证明,则考核结果有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质疑。

在产检假方面,一些企业干脆不给怀孕女员工产检假,并将产检时间计入无薪事假;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在制度中规定了产检假,但产检时间的规定五花八门。这些无疑都违反了法律法规在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要求。事实上,目前暂时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产检假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卫生部门对孕妇做产前检查会有一个时间要求:(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所以,在职怀孕的员工在有医疗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健康所需的产检时间不应有限制,都应计入出勤。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且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二、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20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作者注:奖励假和陪产假不是一个概念,上述奖励假不可视作陪产假。目前北京地区还没有对男方的陪产假做出规定,但大部分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对陪产假有明确规定,假期长短不一,短的3天,长的15天。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二胎”女员工是不享受晚育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16条定义了晚育的标准,即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可见,晚育假是初育女员工的专项福利。

还有,想多休几个月产假的小主们,可以好好理解一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21条第2项的规定,即女职工除享受正常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还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5元/月,划不划算,一算便知喽。但生育二胎暂无法享此待遇。)

2、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作者注: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是不得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的,否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执行,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哺乳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第10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取消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且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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