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收藏!2017最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二胎产假政策解读!

时间:6年前 (2018-02-2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58

导读: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团团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是关爱计生家庭的惠民工程,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施计划生育,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民心工程。如果您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扶政策条件,请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01
奖励依据

粤府办【2009】129号《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清府办【2010】47号《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


02
奖励对象

20091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县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


03
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04
办理资料

夫妇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


05
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交资料,填写一式三份《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01
奖励依据

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清卫函【2017】268号《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02
奖励对象

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03
奖励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达到扶助年龄时,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达到扶助年龄时,每人每月发放700元扶助金。


04
办理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


05
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交资料,填写一式三份《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01
奖励依据

粤府办【2004】27号《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粤财教【2013】362号《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


02
奖励对象

本县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03
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


04
办理资料

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


05
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交资料,填写一式三份《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

"二胎""产假'政策

2016年9月29日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受各方人士关注。聚焦生育二胎手续、婚假产假等热点问题,阳山县卫生计生局为您一一解答。


0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解读: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以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七种可再生育的情形,第一项规定的是子女为残疾儿可再生育的情形,第二至五项是对再婚家庭可再生育的情形,第六至第七项是子女死亡可再生育的情形。


02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解读: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03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80天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解读: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8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产假计算方法: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178天

难产假/剖腹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15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


04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解读:新条例规定是为了鼓励自觉施行节育手术者,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节育者施行节育手术后休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发工资奖金,应当视为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不影响各类福利待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05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解读: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06关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解读:新条例取消了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07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解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08关于未婚生育处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读: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为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普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摘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3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9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10

第十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1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12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7

第十七条

       违法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8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

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2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

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4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25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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